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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退不等于随意退铁四院违规为职工办理内退成被告本报讯 2月10日,鲁玲(化名)等12位内退职工诉单位——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违规为自已办理内退手续,要求恢复工作、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内退职工诉单位主张劳动权益,这在湖北省还是第一次。2004年8月,铁四院下发文件要求女25年工龄、男30年工龄的机关干部内退,如不内退便不安排岗位、只发生活费。在实际操作中,该院又扩大范围,在计算工龄时不但连头代尾(如某职工某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至次年的元月1日,两天即计算为两年),而且将工龄计算推至2005年12月31日(
2、如某职工按上述的连头代尾方法计算工龄仍不够25年或30年,就将其的工龄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致使许多连22年工龄都不到的职工强行被办法内退。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170多机关干部被强行内退后,许多人并没有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还是在原办公室、还是干原来的工作,工资却只有在职的10%,叫返聘。鲁玲等12位内退职工认为:铁四院的做法违反国家企业职工内退不分男女必须达到30足年的规定,自已是与铁四院签定了长期劳动合同的,铁四院违反合同,侵犯了自已的合法劳动权益,在多次与铁四院和铁四院的上级单位沟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将铁四院告上法庭
3、。法庭上,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鲁玲等12位内退职工及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利说: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铁四院的所作所为不但违法规、而且违法,请求法庭给予撤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链接)内退的条件是什么? 主持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退的条件是什么? 关怀(劳动法专家): 首先,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休养手续的前提是企业内存在富余职工,而且一定要经本人的申请和企业领导批准才能办理内退手续。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
4、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因此,内退不符合年龄、协商和待遇保证等政策规定的均是错误的。 其次,内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富余职工,原岗位职工内退后,很快就另行招用其他新职工补充上岗,一边在为原岗位职工办理内退手
5、续,一边又招用了远超过内退职工数量的新员工。那么,这些内退职工有没有必要内退,他们是不是富余职工? 国务院111号令发布后,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有违规行为,原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下发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有同样的规定。上述文件的目的正在于纠正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的单位内退规定既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保障部文件的精神。 王昌硕:从原则上来说,富余职工安置应该以企业自行安置为主。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本案中,铁四院的内退规定却与此原则背道而驰。 在内退条件上,任意扩大范围属于违规行为,部分职工根本就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内退标准却办理了内退手续,则更是明显的错误。
7、 韩智力:这类“内退”目前比较普遍,很多企业现在把“内退”当作改制的主要手段,内退过程中很少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的条件执行,甚至根本没有申请、批准这样的协商程序,往往直接下发文件,要求职工“一刀切”的内退,否则就是下岗、待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做法已经与国家规定内退的精神完全相悖,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内退的程序是什么? 主持人:那么,内退应经过什么样的合法程序? 王昌硕(劳动法专家):在内退程序上,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
8、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从发布通知到最后办理内退手续只有不到10天时间,限定时间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