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子女上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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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现将《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2004年印发的《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青教通字[2004]83号)同时废止。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

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工地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本办法所称普通教育,是指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第三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第四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普通教育。第五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和容纳能力的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第六条 小学和初中

3、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小学45人,初中50人)有空余学位的,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高中学校要创造条件接收经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学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经批准进行“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班额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第七条各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各年级空余学位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第八条 扶持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将此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依法制订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对办学成绩

4、显著的予以表彰。第九条学校要关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条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

5、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第十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应当按规定以学期为单位交纳借读费。就读期间(包括由小学直接升入初中)达到入学条件要求的,从下一学期开始免收借读费。第十三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父母一方在青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二)父母一方在青暂住证;(三)父母一方在青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五)原学校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原学

6、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六)初一入学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一入学还需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当地当年度中考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方能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期间,接收学校每学期审查一次入学材料(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安排)。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

7、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三)建档: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高中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借读学校不建学籍,学籍仍旧保留在原学校。(四)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

8、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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