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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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政办〔2012〕4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3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在国家

2、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三)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政府购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包括:环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园林绿化、交通道路维护等就业岗位。三、公益性岗位申请安置的程序(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再

3、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照片等向再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再就业经办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所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二)再就业经办机构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准确掌握公益性岗位的变动及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增加公益性岗位的书面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三)对已安排在工作站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人员退休后,由再就业经办机构从已登记备案的失业人员(原单位)中补进。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期限(一)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标准按上年度非私营企

4、业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贴。(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三)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解除再就业援助后,家庭成员中无1人就业的,经再就业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按“城镇零就业家庭”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安置1名“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五)就业困难人员在解除再就业援助后,符合失业保险政策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资金拨付再

5、就业经办机构根据就业单位提供的考勤报告,经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再就业经办机构把岗位补贴拨付给就业人员个人帐户,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在再就业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管理。(一)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权益。(二)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考勤报告报再就业经办机构做

6、为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依据。(三)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就业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3日内写出情况说明报再就业经办机构,再就业经办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调换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的就业困难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四)再就业经办机构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3次不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视为自动退岗,对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单位要向再就业经办机构报告,自本月起不再为其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五)对让他人冒名顶替从事公益性岗

7、位工作,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经核实后,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取消本人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的协调、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主题词:劳动就业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

8、大办,市政协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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