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书、开题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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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文法系法学(国际商贸法)专业05级05商法班课题名称:论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 年12月1日---- 2009年5月22日 (共 25 周)学生姓名:陆怡文学号:05831086指导教师:陈璞(职称讲师)任务下达日期:2008年12月1日课题的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的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发生的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论文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分析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涉及隐名股东不同类型纠纷的法律责任,为规范

2、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借鉴。课题任务的具体要求确立隐名股东制度是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但在实际生活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隐名股东形式在公司运作和现实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这一客观存在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法律应及时予以明确,并加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主要参考文献(指导教师选定部分)1、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版2、王保树等:《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3、顾功耘主编

3、:《公司法律评论2007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版4、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8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任务下达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院(系)(签章)年月日任务接受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此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任务下达人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和接受任务的学生均应签字。2.此任务书最迟必须在学生毕业论文开始前一周下达给学生。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文法系法学(国际商贸法)专业05级05商法班课题名称:论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起止时间: 2008   年 12月 1日~2009年 5月 2

4、2日(共 25 周)学生姓名:陆怡文学号:05831086指导教师:陈璞报告日期:2008年12月31日1.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综述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着隐名投资的现象。很多公司尤其是以台湾、香港等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的公司还存在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依据协议有的参与公司的管理、资产受益和有权选择经营者,有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隐名股东存在范围极广,且现行的公司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寻求相关间接的法律规定作为审判依据,导致各地审判标准差距较大,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确认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对待境外隐名投资人的处理时,

5、只要境外投资人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如投资协办或会议纪要、投资凭证等,从诚实信用和鼓励保护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认其在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方式,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境内隐名投资人的处理,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各地司法实践中,也趋向保护和支持。虽然隐名投资在实务中纠纷较多,但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隐名投资,因此只要不违反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隐名投资。国外的公司法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认为隐名股东分为隐名机构股东和隐名自然人股东。美国《示范公司法》有关股东的确认包括了两

6、类:第一类为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便是那些以股票代管人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上登记的股票受益权所有人。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以及香港《公司条例》第28条第2款皆有相同的规定:“所有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其姓名已记入成员登记册的其他人士,均为公司的成员。”我国香港《公司条例》第100条规定:如(1)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在无充分因由下被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或从该登记册中略去;或(2)任何人已不再是成员一事没有记入登记册或者不必要地延迟将此事记入登记册;则感到受屈的人或公司的任何成员,或有关公司均可向法院申请更正该登记册

7、。但是,如果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形式表现,则公司应当接受隐名投资者作为公司的真正股东。第101条规定:“任何持有有效的购股协议,其姓名未载入股东名册的人不是股东,他对股份的权益如有的话,也只是受益权,不能得到公司的承认。”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始得成为公司的股东。”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以虚构人的名义认购股份者,或者末经他人承诺而认购股份者,承担股份认购人应承担的责任。”现阶段,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文献较少,尤其缺少相关专著,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

8、除了地方法院有些内部解释。总体而言,隐名股东纠纷的处理总原则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这一处理公司法问题的总基本原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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