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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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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规范 为保证我省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的规范和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实际,特制定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规范,请予执行。 一、基本规范 (一)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字力求准确、朴实、简明、流畅、生动,力戒浮词、空话、套话。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三)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四)志书体裁主要采用述、记、志、
2、传、图、表、录诸体,以志为主体。志前设序言、凡例,志末设编后记,全书编制索引。对前志的纠误补遗可设专章,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二、书名、标题及结构层次 (一)书名:第二轮省志名称为《陕西省志》,一部(多卷本)。各分志名为《陕西省志·××志》,续修的分志在书名后标注上下限(19××~20××年);新修的分志不标上下限。出版印刷时,凡一卷志书由多部分册组成的,封面和书脊上同时标出该卷的名称和各分志的名称。 市、县两级志书依照省志式样,分别在《××市志》、《××县志》、《××区志》之后标明上下限(19××~20××年);重修、新修的通志不标上下限。 (二)标题:篇章节目均以事命
3、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三章”、“第四节”;目可用一、二、三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层次不同,分别用(一)(二)(三)(四),1、2、3、4标示。 三级志书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无论设与不设,均应保持全志格式的基本一致。 (三)结构层次:省志由若干卷组成,卷下设分志。原则上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县两级志书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也可采用纲目体等其他体式排列。 三、名称及称谓 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
4、 1、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用全称,如“文革”要表述为“文化大革命”等。 记述各级主管部门应写部门全称,不宜笼统写“省上”、“市上”、“县上”。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能用今称代替。在使用旧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3、凡境外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
5、外文原名,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4、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二)称谓的书写 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党”、“我省”、“我县”等第一人称。 2、人物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除引文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为反映历史真实,必要时姓名之前可冠以职务、职称。 四、图、表及照片 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可随正文,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
6、示意图和照片均不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 (一)行政区划图、专题图、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测绘部门审定。 (二)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制作要规范统一。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数字要准。表格的形式统一设置为开口表式(即表格左右两端不加边线封口)。 (三)照片分为文前照和文中插照。文前照片选择的标准是:和本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能反映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照片质量较
7、高。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观感,做到图文并茂。 五、时间表述 (一)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间的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949年5月20日,西安解放。 (二)历史纪年。 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咸丰三年(1853)三月十八日。括号内省去“公元”和“年”字。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以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民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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