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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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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妥当性摘要: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妥当性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是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打了一个合法的擦边球,我们不应该以此认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妥当性。事实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不妥,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建立健全一个有组织有体系的环境保护协会或说环境保护事务所来负责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出路。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不妥当性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因环境污染或
2、破坏引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水污染加重、全球变暖、旱涝灾害频繁等日益突出。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环保产品越来越受人们欢迎的趋势都说明一个问题,即解决环境问题一事已经受到了全世界的瞩目。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环境纠纷日益社会化,并且环境保护也呈现出明显的公益性特点,这就决定了人类仅仅依靠已有的普通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已经很难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于是,开创环境公益诉讼新局面便愈加频繁地提上了日程。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言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呢?理论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具有妥当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与正式确立
3、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理论界,我国大部分的学者例如别涛、陈桂明、齐树洁等,都认为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原告。别涛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一文中就肯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陈桂明在《检察机关已成环境公益诉讼先锋》(2008年10月17日中国环境报第三版)一文中认为实践已经承认了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身份;齐树洁主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二辑中也是支持此观点的;学界还有大量的论文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妥当性,例如伍婷婷的《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
4、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十七卷)。而认为检察机关不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学者却是凤毛麟角,但是他们的观点也不乏影响力,例如吴勇在其文章《环境公益诉讼探析》(《求索》2006年第十一期)中提出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赋予一定的环境保护机关比赋予检察机关要适宜一些;卢妍、郑艳合著的《简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介入方式的局限性》(2009年6月份《消费导刊》)阐述了目前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均存在着诸多局限,因而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至于国外,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国外的检察机
5、关在性质和职能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它们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不同的。本文首先就理论界有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妥当性的两种相反观点进行总结,然后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进行简单的考察。本文在分析理论界现存观点的基础上得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妥当。在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很不成熟,也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做后盾,可是现实又急需有主体承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担。在这种尴尬的情形下,只有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偶尔插手环境公益诉讼,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期。我们还是要正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存在的不
6、妥当性,未来检察机关要完全退出环境公益诉讼,并将此职责赋予一个全新的有体系的环境保护协会或叫环境保护事务所。一、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妥当性的理论考察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妥当性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原告;相反,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具有妥当性。(一)肯定论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态度。他们认为,在公共环境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7、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他们的理由大致可以概括为必要性和可行性两大方面: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1)我国公共利益保护缺失,特别是存在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1)目前,伴着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日益脆弱,而人类保护环境的责任也日益加重。2005年东北松花江发生严重污染事件;2006年白洋淀被专家认定为“一个失去自净和循环能力的死湖”;2007年5月29日起,太湖蓝藻集中暴发而导致无锡部分地区自来水发臭,无法饮用。现在人们常用“北方有水皆枯,南方有水皆污”来形容我国的水环境现状。(2)出现如此严重的环境
8、问题,体现了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没有为我国的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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