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家庭观念婚姻安全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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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的家庭观念与婚姻安全”研讨会综述2010年12月4日由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批评理论中心、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学举办的“当代中国的家庭观念与婚姻安全”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成功召开。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耶鲁大学、香港大学、纽约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作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讨论。现本刊将此次研讨会的精彩发言呈现于读者,共同探讨中国婚姻家庭之发展。强世功教授: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社会学、历史学、哲学、文学等相关学科

2、的专家、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我国是立法和司法互相配合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般性的规则。这项权力应该在人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的司法解释权。故我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构,而是有着司法权和巨大立法权的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文本的内容和幅度都大大超过了立法文本。最近最高法院解释法律有了新的实践,以往最高法院不承认司法解释权是立法权,所以司法解释草案仅在专家内部讨论,强调司法解释的司法特征和理性特征。但最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完全是立法的过程。司法解释突破了内部的限制..17.,变成了公共的实践。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何理解这种奇怪的司法权力配置?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该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的关系,司法解释文本出来后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有什么影响?通过网络媒体征求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大多数的民众?妇女的意见是否能反映上去?最高法院这种征求意见的途径会对中国造成什么影响?下面先由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亿南教授介绍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马忆亿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指出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就司法解释向

4、全民征求意见。1950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当时的规定很简单粗糙,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性文件作补充才能具体适用。最高法院当时就做过很多个案的批复。1980年的《婚姻法》,任务在于拨乱反正,解决文革中被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被破坏的问题,规定也很简单粗糙,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性文件作补充才能具体适用。1980年后最高法院也颁布过很多司法解释。2001年修订了《婚姻法》,但修订只是做了修补式的调整,没有重新塑造,很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法官还是难以适用。2001年《婚姻法》之后,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财产关系,基层法官认为法律规定

5、不明确,难以适用法律,要求有司法解释提供具体的审判的标准。最高法院为解决判决不统一,法官审判过于随意和混乱的问题,2001年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7.03年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但还是有很多问题。最近几年时过境迁,基层法院审判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集中在房屋分割等问题上。各地法院都反映房屋分割没有具体标准,购房情况很复杂,法官判决操作过于随意。最高法院为统一法制,拟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

6、解释三),试图解决财产分割、第三者插足、亲子鉴定等问题。司法解释三起草于2007年,对于司法解释三草案,最高法院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反复修改,当然后来主要是征求法院系统的意见。2010年11月在婚姻法学会年会上,最高法拿出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在年会上,吸收了学者意见,两天后就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学界有很多探争讨论,比较集中对于一些有基本问题共同的意见,认为,如第一、司法解释三的基本价值判断模糊。司法解释三试图维护性别平等、维持婚姻关系稳定、平衡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和社会的关系,但是有学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没有平衡好这几方面的关系。第二、司法解释三有明显的

7、部门立法弊端。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了法官能够更快地审判案,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则设置处理的。这样的规定法官的审判确实更方便迅捷,但却脱离了国情违背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其他界别的呼声。对司法解释三争议较大的有:第一条,..17.对于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的诉求直接驳回,没有给婚姻瑕疵的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第二条,第三者插足的问题,涉及第三者的利益、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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