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及完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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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论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及其完善  丁伟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正式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建立,体现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其运行也存在这一些弊端,有待完善。本文从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入手,主要分析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

2、立法精神,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概述: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立法精神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便是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

3、定,我们可以将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表述为:检察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基本特征  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具有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素:1、对象特定。虽然刑事不起诉转自诉是一种公诉转自诉的行为,但并不是自诉案件的全部,只能是检察机关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2、主体特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只能是刑事不起诉案件

4、中被害人依法行使,即被害人是实施刑事不起诉制度转诉制度的唯一合法主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利;3、时间特定。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不是在刑事过程中的任何时间、任何阶段、任何情况下都能实施,其前提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才能行使转诉权,在此之前,被害人无转诉权。当然,被害人的转诉权的行使也不是无期限的,应当在法定追诉其内行使;4、目的特定。明确的目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实施刑事诉讼行为的基础,被害人行使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人民法院惩罚犯罪,维护被害人的

5、合法权益。  (三)刑事不起诉转自诉的立法精神...  公诉与自诉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前者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基于统治阶级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产生的,后者则较多地尊重个人的意志,是基于自诉人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法律予以保护、救济而产生的,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目前,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普遍都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刑事追诉权的具体行使,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国家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全部要由专门机关进行侦查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私人自诉,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代表;另一

6、种是公诉兼自诉,刑事案件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则允许公民个人提起自诉,包括英国、德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我国也是如此。”[1]显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犯罪与自诉人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在公诉犯罪时被害人就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另行起诉,但其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其控告犯罪、申请回避、请求抗诉等权利。而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即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控诉时更不能剥夺被害人从个人利益角度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7、。否则,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救济。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被害人的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由被害人转化为自诉。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刑事不起诉转诉制度的本质是被害人自诉权的实行,其根本的立法精神在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作用: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虽然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并不必然发生的诉讼行为,却有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建立对被害人诉权的基本保障机制  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尽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都是

8、控诉职能的承担者,但也存在利益追求上的矛盾。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们对犯罪有着强烈的印象,必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通常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全局利益考虑多一些,有时难免会对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考虑不周,甚至不作考虑。如果检察机关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或因具体承办人员认识上的偏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能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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