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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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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 叶青王超 摘要: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法律和出台了新举措,对青少年刑事司法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如“两会”制度的确立,极具人道主义的青少年罪犯改造措施等。将澳青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新情况与我国实践进行比较,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四个特色。 针对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澳大利亚于1997年颁布了《少年罪犯法》并根据该法案组建了青少年犯罪协商会;1998年开始推行年青罪犯条例;2000
2、年试验性运作青少年毒品法庭。本文拟对上述主要内容作一介绍,并将其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一、控诉、辩护、审判 (一)、控诉 在澳大利亚,侦查权主要由警察行使,公诉权由检察院(公共检察办公室)或检控署[2]行使,这二者共同完成未成年人犯罪控诉职能。这和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检察院可以对侦查活动提供法律建议和其他协助。另外,在具体运作上,中澳两国少年刑事司法存在以下重大区别。 1、沉默权问题... 澳大利亚与其它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十分强调口供的
3、自愿法则,凡是违反该法则的口供都不能被采用。因此,当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但未成年人行使沉默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当他们被拘捕之后,应该告诉警方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否则,他们不能获得保释。是否回答更多的问题,由他们自己决定,或者向律师求助,由律师向他们建议回答警察问题是否对他们有利。另外,坦白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必须用录像机录下来,以证明是被告人自愿的陈述,对坦白的被告人可以减去30%的刑期。 而在我国,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坦白虽然也是一种“从宽”的情节,但是宽到什么程度却没有具体规定。 2、讯问时是否需
4、要家长在场 澳大利亚儿童法庭就警察如何在一宗法庭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的口供有特别的规定。假如未成年人在回答警察问题时,其家长不在场,通常未成年人的口供不会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据。相反,假如家长在场,则口供通常能作为呈堂的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其到场与否对口供的采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3、强制措施方面 (1)、拘捕 在澳大利亚,假如警察怀疑未成年人犯法,警察可以拘捕他们和将他们带到警署。在被拘捕之后,警察可以将该未成年人拘留达四个小时协助调查。在某些情况下,
5、拘留时间会延长至八个小时。在这个限时过后,该未成年人一定要录案检控(即移送起诉)或者无罪释放。在警署内,警察有义务让该未成年人同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承办警员不得在场,或进行干扰。另外,在未成年人被拘捕后及警察决定是否保释之前,警方应当将罪名和犯罪时间记下和向疑犯宣读,此所谓“控罪”程序。... 而在我国,拘留和逮捕是分开的,而且时间较长,前者最长可达37天,后者最长可达7个月;拘捕之后,未成年人和外界基本上是隔绝的,未成年人很难与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再者,我国没有规定“控罪”程序。
6、 (2)、保释 保释是警察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协议。如果未成年人获准保释回家,他(她)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及保释承诺,保证其在特定的日子出庭。有使,未成年人还要同意其他条件,如不准不允许进入中央商业区,禁止晚上9时后外出,而且在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五要到警署报到,此所谓保释条件。如果该未成年人不遵守其中任何一项保释条件,他们将再次被拘捕并被押回法庭受审。在法庭上,裁判司可以更改保释条件,或拒绝其继续获保释,他们将会被扣押在羁留所,直至案件完结为止。另外,假如警察或裁判司久确保未成年人将会出庭需要额外的保证,他们可能需要担保人,并由担保人交
7、纳一定的保证金。假如未成年人出庭和遵守保释条件,保释金将会退还给担保人。否则,便会归政府所有。如果担保人反悔,他可以返回法庭“取消”或取回保证金。此时,该未成年人可能会被扣押在羁留中心,直至案件完结为止。 这与我国取保候审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①遵守的条件不一样。如我国的取保候审并不限制未成年人晚上九时之后不准外出。②后果不同。如被获准保释的未成年人违反了保释条件,将会再次被拘捕并被押回法庭受审。而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条件的并非如此。③担保不同。在我国
8、,人保和财产保只居其一而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人保和财产保。而在澳大利亚,载警察或裁判司需要的情况下,不仅要提供担保人,还要由担保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另外,在我国不象澳大利亚那样允许担保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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