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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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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朱国华许跃辉朱国华,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上海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企业公司法和网络法。许跃辉,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2003级研究生。联系方式,电子邮件:guohuazhu@mail.tongji.edu.cn。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职能也在相应地发生着变化。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具备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的职能。其利
2、益冲突规范能提供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并设定相应的行业责任。当以竞争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应从行业整体与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利益冲突规范的指引,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关键词:行业协会;政府职能转变;行业管理;利益冲突规范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之间是否也有这么一种或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则呢?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本文主要探讨利益冲突规范针对行业协会内部企业利益冲突的情况。。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
3、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意见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刘光溪《入世后的政府职能和中介组织》中把中介组织分为经营服务性组织与协调服务性组织,应加上第三类,监督服务性组织,
4、如消费者协会、足球协会等。。我国加入WTO后,原先由政府对企业所进行的直接管理将可能被视为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而被迫取消市场应当有其自身发展决定,政府应当做宏观调控,而不应插手企业运营。。这就需要一些既能传达政府意图和要求,又能较好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来表达和实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实现经济运行的有序化。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力分散化、利益多元化、社会组织结构松散化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除少数特殊国有企业外),在政府和企业
5、之间出现了一个隔离带——市场。企业在市场上自主经营,政府通过市场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行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维持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企业行为。由于市场这个隔离带的出现,在客观上需要一种为企业和政府服务,为政府和企业建立沟通桥梁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就应运而生,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组织。那么究竟什么是行业协会呢?一、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一般共同本质(一)行业协会的定义不妨下这样的定义: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官方的民间组织,主要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
6、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进行自律管理等。可以看出:(1)行业协会首先应该是行业性“中间组织”,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2)行业协会是本行业中会员企业的协会,其主要功能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其大量的、经常性的、主要的职责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3)行业协会前述工作做好就事实上成为政府的某种“助手”。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
7、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二)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
8、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自愿性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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