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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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张智辉:《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

2、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行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二)辩诉交易的原则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则被告人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法

3、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答辩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这个原则是防范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提供了基础。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愿原则;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

4、愿原则。张智辉:《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讲,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没能在辩诉交易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判定被告人没有自愿进行辩诉交易,因此进行的辩诉交易归于无效。毕竟被告人在辩诉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告人自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人权保护的趋势,是控辩双方达成平衡的基本条件。2)各主体参与原则在美国,辩诉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官。被告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被告人的自愿选择权上。如果没有被告人

5、的参与,辩诉交易将失去最基本的支撑。辩护人制度中辩护人能够为被告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以及法律咨询。比如对于...认罪请求的时间、诉讼的时间、地点等细节的判断,都有助于使控辩双方信息和地位上对等,为辩诉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而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享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拥有控罪的决定权、量刑的建议权、是否提起诉讼、以何种罪名提起诉讼以及以几种罪名提起诉讼等权力。这是辩诉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又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1)程序保障原则在美国的法律观念中,程序一直是最重要的。即便在辩诉交易中,程序的保障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不断完善的辩诉交

6、易的程序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也降低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缺陷对人权造成的侵害。这种动态的变化使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2)法院形式审理原则一般法院不再对控辩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这既有利于诉讼经济,也有利于辩诉交易的结果相对稳定。法院接受辩诉协议,辩诉交易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如果不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辩诉协议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将无权撤回认罪的承诺;法院如果不接受辩诉协议,被告人则可以撤回答辩,并且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来使用。(一)辩诉交易的形式辩诉交易的种类繁多,控辩双方通过以下几种来

7、达成交易。如下:(1)检察官承诺取消所有的指控;(2)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取消一个或多个指控或者减轻指控;(3)被告人对一项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院取消其他指控;(4)被告人对被指控的行为作有罪辩护,以换取检察官的宽大量刑建议;(5)被告人作有条件的有罪答辩,并保留上诉和撤回有罪答辩的权利。一、辩诉交易的历史发展(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对于辩诉交易理念的形成可以总结为国家对被告人答辩的态度经历了由排斥所有的有罪答辩到接受自愿的有罪答辩,再鼓励有罪答辩的过程。只有到了鼓励有罪答辩的阶段,辩诉交易制度才真正形成。普通

8、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在12世纪的普通法最初时期,甚至在诺曼征服以前(诺曼征服是指诺曼底公爵威廉为首的约1028年—1087年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的征服),被告人真正意义上的有罪答辩是相当的被排斥,取而代之的,接受无罪答辩。法庭不愿接受有罪答辩的原因主要是:首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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