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496474
大小:45.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2-08
《滁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滁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滁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
2、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一节管辖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涉及公民身份
3、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四)不属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列事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九条数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事务均有管辖权,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受理先后的,由争议各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级别较高行政机关的同级
4、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条...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而丧失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执法争议的,按照《滁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处理。第二节回避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行
5、政机关申请回避:(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行为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由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事务的处理,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三章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
6、行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履行行政职责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委托行政机关与受托的组织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委托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的组
7、织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一)因人员、设备等客观上的原因,不能独自完成行政事务的;(二)无法自行调查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被请求行政机关掌握的;(四)由被请求的行政机关协助,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五)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行政协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紧急情况除外。第二十二条被请求行政机关在收到其他机关行政协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实施协助,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推诿拒绝协助,拒绝协助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
8、由。第二节当事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