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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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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侵权责任的概念 雇主侵权责任,是一种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民事责任,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雇主侵权责任包括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和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狭义的雇主侵权责任仅指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的雇主侵权责任。 雇主侵权责任具有两个法律特点,一是典型的替代责任,表现在雇主为雇工的行为负责上面。此类案件中,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工,不是雇主,但是在实际的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义务主体,受损害的第三人不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工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请求赔偿。这就是替代责任的本源。二
2、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雇工为雇主创造利益。雇工执行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服务的,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那么,雇工执行的活动就是雇主的行为的延伸,雇工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雇主的行为。正因为此,雇主为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正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获得利益而付出的代价。 雇主侵权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雇主责任的明文规定,学术界对如何确定雇主民事责任的性质有多种看法。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工执行职务时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雇主不得主张选任、监督雇主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主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工的行为负责。另一种观
3、点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工因执行职务所致损害,仅就其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即对雇工的选任、监督未尽必要的注意时,才负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兼采公平责任原则,认为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即从加害人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雇主疏于选任、监督之责的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相当的注意,不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雇主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根据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损失,公平地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担损失,弥补完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之不足。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对雇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制理
4、由有五: (一)符合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通则中,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当高度危险作业的操作人员为雇工时,即发生雇主民事责任问题。由于雇主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性质一致,因而雇主就不能以自己在选任、监督雇工上无过错而免责。反之,如果雇主承担过错责任,则会出现雇主对雇工在作业中致人损害,既承担无过错责任,又承担过错责任的矛盾现象。在产品责任中亦存在类似问题。 (二)劳动者受雇的组织负有对劳动者教育、监督的责任,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也应按照法人对其职工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处理。 (三)对雇主的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
5、任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认为其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是善良的制度。即使采取雇主过错责任制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开始向无过错责任制的方向转变,如德国、北欧四国、日本等国。我国应当顺应雇主无过错责任制的世界潮流,在立法上采取雇主无过错责任制。... (四)对雇主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有多种弊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对此作了深刻剖析:1、按过错责任,雇主可以证明其对雇工的选任监督无过失而免责,因而,雇工的品行、个性、能力、经历等将公之于众,这样不利于保护雇工的隐私。2、采取过错责任制,雇主的民事责任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雇主能否提出免责证明。受害人对此既难控制,又无法预见。这种受意
6、外因素影响颇多的责任,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3、在组织完善的企业中,雇主因执行职务而加害于他人时,雇主如何举证免责,难以确定。4、过错责任兼公平原则制虽能弥补过错责任的缺点,给予受害人较周密的保护,但是以当事人资产多少而定责任轻重,并不妥当。 (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1、受益理论。雇主既然借雇工的活动扩张其事业的范围,因之而受利,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即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谁带来利益,出于谁的指挥,谁就应承担责任。2、危险理论。为维护社会的安全,有促使雇主深切注意的必要,以免发生危险。3、伦理的理论。在政治上,长官就属下的行为虽无过失,也应负责。故伦理上,雇主也应负此责
7、任。因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雇工为雇主的替身,以雇工的过失视为雇主的过失,符合伦理观念。上述各理论,从不同方面论述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 三、雇主侵权责任的构成 雇主侵权责任是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构成雇主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雇主所雇佣的雇工造成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 雇佣关系的存在和雇工造成他人受损害的事实是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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