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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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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举证1、对发破案经过。对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持有异议,首先灌云县根本没有十字派出所所谓的灌西镇,其次邵文军系被被告人周军拘禁于灌西盐场的工地上,并非被告人徐敏、周学斌、王波等人所为。故该证据缺乏对案件事实的证实性及合法性,本辩护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且不能作为法院定案量刑的依据。2、对抓获经过。对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持有异议,被告人周军系主动投案而非经传唤,因此本作为徐敏的辩护人认为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并非真实情况。3、对海州分局取样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徐敏到案经过没有异议,但在到案过程叙述中,徐敏称奇没有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
2、辩护人认为系被告人对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并不清楚,被告人徐敏具有非法拘禁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对陈怀发的笔录没有异议,但在其供述里,问:来的时候王晓和周军说了什么没有?...答:就是王晓说来这边对账要钱的,别的没说什么。又问:说没说如果邵文军不给钱怎么办?答:没有。从该笔录反应的情况可以明确查明,几名被告人在带走被害人之前并没有事先策划、商量好将被害人带走。另外,在其供述中这样说:后来,周军打电话给我,叫我跟人带到灌云工地上的,辩护人认为,拘禁被害人系被告人周军所起义并实施,其他被告人并不知晓其目的,只是被利用而已。5、对周军的供述中:问:你和王晓他们来时是怎
3、么说的。答:没说什么,就是过来看看,准备拿钱的。问:你为什么叫上徐敏他们?答:我想着去要钱,人多一些心里仗义,我跟徐敏他们说,到时候看情况而定,叫他们听我安排的。被告人周军等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将其带回灌云工地上系因被害人与王晓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所引发,并非无缘无故。被害人系周军打电话人陈怀爱将其带到灌云工地上,徐敏等人对周军的拘禁意图并不知晓,被害人被带到灌云周军的工地之后,一直由被告人周军及其工地工人一直看管并与之对账,被告人徐敏等人并没有参与,因此,非法拘禁系被告人周军个人所为而与周军等人并未关系,被告人徐敏系与周军朋友关系来架势的且在被害人被带上车之后,带到灌云其工地上,
4、至被告人徐敏等人离开,其徐敏等人非法拘禁的时间也就是三四个小时,根本构不成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6、徐敏、周学斌、的供述没有异议。从其供述上反映出,被告人徐敏等人也就是帮周军过来要账具体的行程安排都不清数,完全听从周军的安排,将被害人带走也系周军发号的命令,徐敏等人的拘禁行为也就是从被害人的公司将被害人带到灌云的三四个小时时间,并不存在持续拘禁被害人的行为。...7、王晓的称述没有异议,但能从中反映出王晓主要是依靠被告人周军的出谋划策,但具体什么办法,王晓与徐敏等人并不知晓,被告人徐敏等人系因被害人拖欠王晓款项,帮忙去要账,并非与王晓、周军之间并不存在预谋,更没有非法拘禁的
5、想法。8、邵文军的陈述持有异议,该组陈述材料并未全部反映出当时真实情况,邵文军系该欠王晓的款项系事实,王晓等人来与之对账也系事实,其陈述中也反映出,其被从公司带到灌云周军工地系周军所指示,一直由周军策划,并指派工人对其看押,徐敏等人并未并未对其进行采取任何的暴力措施,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9、对林海、...我方举证1、受害人邵文军的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受害人与被告方之所以发生纠纷系民事纠纷所引起,其后来同意和被告人周军、王晓等人回灌云对账,系考虑到今后的业务往来,从坚决不同意去到同意到灌云对账在思想上的转变,并非被告人非法将其控制拘禁在灌云,且受害人迫切要求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6、2、通话记录。证明目的,被告人徐敏等人在将被害人带上车以后,看其手机丢失,将其自己手机借给被害人使用,通知其家人告知其安全,被告人并没有限制其通信自由。3、...辩方答辩作为徐敏的辩护人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敏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1、从主观上:被告人徐敏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邵文军的犯罪意图,其真实想法也就是帮朋友去要账,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反映从被告人之间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图谋,主观上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2、从客观方面讲从被告人徐敏等人实际控制被害人的时间也就是三四个小时,根本没有持续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非法拘禁罪典型的继续犯的构
7、成特点。3、从客体方面上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受害人与被告方之所以发生纠纷系民事纠纷所引起,其后来同意和被告人周军、王晓等人回灌云对账,系考虑到今后的业务往来,从坚决不同意去到同意到灌云对账在思想上的转变,已经转变成被告人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的行为并没侵犯到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故从犯罪构成上,被告人徐敏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敏等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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