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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参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司法,本质上是一种法的适用行为,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国家司法权,具体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落实立法意图和目的,排除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障碍。按照我国司法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职能分工的划分规定,刑事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国家审判权、检查及法律监督权利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机构,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2、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由于税收司法的本身特性,本文中的司法机关采狭义概念,即司法权仅限于国家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人民法院。世贸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增加税收征管与稽查的透明度,同时对我国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普通民众纳税意识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如果不对中国现有的税收司法运作机制进行改革,中国的税收司法现状必然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WTO协议框架内非但不能起到促进中国改革与开放的作用,反而会妨碍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面对如此严峻
3、的现实情况,中国应当从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入手,首先,规范行政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转变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深化整个税务征管体制的改革。其次,要努力培养大众的纳税意识,尊重普通民众的纳税知情权,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程度,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增加,为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战略提供财政上的有力支持。综合考察我国税收司法多年的运行情况,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司法缺乏独立性,税收司法机关受制约程度过高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
4、判权。中国的国有企业人员多,摊子大,经营效率比较低是一个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对于地方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很多牵涉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偷漏税案件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会以国有企业历史负担重,生存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作为理由替偷漏税国有企业向法院说情。二、税收行政权力过大,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围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现实中税务机关权力过大,对比各种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强势地位过于明显,整个税收征管程序随意性较大,税收行政权被滥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具体
5、表现在:1.税务机关掌握过多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税收征管权,客观上有多征税的冲动,为了保证自身征税任务的完成,税务机关对于很多涉及偷税、漏税、骗税的刑事案件也都通过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的形式结案。另外,由于税务机关对司法审判本身的预期不足,或者处于行政权不愿让位于司法权的想法,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中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以和解的方式代替国家法律的权威结论,这极大地冲击了国家税收的整体利益,也在世界上给中国的税收制度留下了弹性大、可操作性强的不佳印象。作文2.纳税人利益虽然经常受到税收行政权
6、滥用的侵害,但却很少有纳税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纳税人面对税务行政权力滥用的司法救济手段,但实践中当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很少有对税务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情况,大多数纳税人选择忍气吞声,放弃了自身的合法的司法救济权利。三、税收司法制度建设缺乏合格人才,人员质量制约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国经济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随着经济成分的日益复杂。中国入世后受到全球经济影响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也导致纳税人进行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的手段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带有国际化的特点。纳
7、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应景由传统情况逐渐向高度智能化、高度隐蔽化的新方向发展;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的研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细致程度,各种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逃避税的现象层出不穷。要解决当前税收司法领域的人员素质问题,必须从问题的源头入手,下大力气培养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舍得投入大量成本对税收司法人员的法律、经济、财会知识水平进行培训提高,并且鼓励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通过具体税务案件的侦办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树立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专业业务的税收司法人员的榜样,惩戒不求上进,
8、不注意提高专业素质,胡乱办案的税收司法人员反面典型。四、税收法律的规定存在某些不明晰不明确的问题,在实践中客观上导致了税收司法的困难首先,关于税收代位权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券的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对于一般处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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