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491217
大小:37.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2-08
《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全称(TheJianyiyongweiFoundationofZhangZhou缩写JFZZ)。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本省和港、澳、台及海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漳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0
2、0万元,主要来源于公众募捐。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公安厅。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11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宣传本基金会宗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措施、办法,宣传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宣传《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努力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协助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3、;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生活困难的伤残人员实施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救助。(三)协助人民政府对培育和资助我市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实施表彰奖励。(四)依法募集、管理、使用好本会资金。(五)积极开展与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联谊活动,促进我市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与见义勇为事
4、业关系较为密切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二)思想进步,作风端正,办事公正。(三)热心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召开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力:1、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议,
5、讨论理事会重大问题。2、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4、对理事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二)理事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贯彻执行本基金会《章程》的实施。2、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3、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及实施办法。(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
6、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邀请有关领导担任基金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
7、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分立、合并。(五)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
8、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