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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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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合同保全制度摘要: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合同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意义、特征和其表现形式,并且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保全,准确的说指合同债的保全,即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我国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旨在督促合同义务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安全实现。一、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意义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合
2、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责任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责任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责任财产”的保全问题,同
3、物的担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人们认为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和表现形式1、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第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
4、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如果合同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2、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
5、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避债务的现象而确立的保全制度。具有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积极的不当减少和缓解、减少经济活动中“要债难”的现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三、完善现行合同保全制度的建
6、议1、立法体例的调整债权人代位权和撤消权制度作为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理当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总则中,与债的担保制度处于同等地位。虽然在债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来偿债,但就其本质而言,它不属债的履行范畴。由于代位权的行使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是合同的效力扩张,与债的效力有一定联系。因此,《合同法》将该制度规定在合同的履行当中不尽合理。然而,在我国〈〈民法典〉〉尚未制定、〈〈民法通则〉〉又缺少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将该制度在《合同法》中先行规定不失为务实且明智之举,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对该制度的迫切需要。2、适当增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种类。《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行使的
7、内容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见《合同法》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权标的的可能性。然而,代位权内容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减弱。适当增加代位权的权利种类是增强该制度生命力的重要方面。简历大全3、运用司法解释增强操作性债权人代位权和撤消权制度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特点,且内容远超合同履行本身。仅凭《合同法》的概括性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足以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标。究其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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