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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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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初探【摘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个人利益开始有了新的定义,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方面,还包括了精神方面的利益,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时也造就了今天的利益社会,某些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将人民利益置之度外,只是单纯的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员工的精神补偿采取忽略的态度,激化了员工与公司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的进步,同时也牵制了社会的发展,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各个部门应该将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结合起来,全面保障每一个员工的利益,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赢。文章从竞和的概念入手,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了二者融合的意义,
2、希望可以对各企业保护员工利益具有一定的意义。【关键词】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竞合问题一、引言工伤保险是针对与广大务工人员提出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身体的损害,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员工有权利向雇主提出经济补偿。但是工商保险是不能够与民事损害赔偿画等号的,二者虽然根本都是为了人民利益,但是其本质全完全不同,所针对的方向也完全不同,一个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一个是为了达到个人的公平,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人民利益,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二、竞和竞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21世纪提出的新的概念,在刑法中也有明?@的提出,社会的不断发展,使行业竞争越
3、来越激烈,共赢成为新的主题,为了更好地实现共赢,也为了和谐社会更好地构建,我们有必要进行竞和思想的普及,各个行业在竞争中合作,同时在合作中展开竞争。三、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联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两者制度的比较:1.立法目的不相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广大务工人民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主要是为了对工作过程中造成身体损失致使其丧志劳动能力的劳动人民提供一定的救济以及经济补偿;而民事损害赔偿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守恒,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他人所侵犯,实现对不法分子的制裁。2.赔偿标准以及赔偿范围的不同(1)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为
4、劳动人民的生活提供保障,并不能带给劳动人民足够的经济补偿,赔偿范围仅仅局限于物质的损失,广大劳动人民只能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能实现其经济方面的止损,而民事赔偿,需要实现的是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不仅仅需要对被害人直接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应该对其之后可能引发的其他损失进行损失。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民事赔偿的数额远远大于工伤保险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于工伤事故之内由工伤保险的本质可以看出,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雇主,雇主有义务对员工进行赔偿,国家推出工伤事故保险,是对工作人员的最低生活提供保障。国家工伤保险的强制退出,并没有全面免除雇主的民事责任,雇主依旧需要履行其民
5、事责任,对员工提供经济补偿,对其提供全面的补偿。(3)相互独立有相互作用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单独存在的,两者可以同时进行,在一定意义但是互不干扰,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作用。如果公司没有过错,是由于员工的不规范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公司不需要对员工进行民事补偿,只需要通过工伤保险进行理赔,但是如果是因为公司原因才成的工伤事故,损害了员工利益,不仅需要保险部门的理赔,公司还应该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四、工伤事故中民事损害赔偿的意义民事损害赔偿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对个人利益做以最大保证,在今天,工伤保险责任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工伤责任并没有完全
6、代替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依旧受法律的制约。然而在我国今天,虽然已经开始强制公司为个人购买工伤保险,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完善性,需要不断的进行积极进步。在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之后,工作人员最先想到的就是工伤保险,这不仅仅是因为工伤保险是针对于职工提出的,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其理赔过程简单,内容确定性强,同时,对人民的保障力度也比较大。部分职工因为对工伤保险的不了解,经常会优先选择其他保险,但是这不应该成为责任人逃避责任的理由,如果责任人逃避责任,职工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五、改革方向1.权利划分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进行划分,开辟出独立的部门进行专业的调查,打破了法官庭外调查的局限性,同时
7、也保证了法官的中立立场。2.范围限制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限制,必须保证庭外调查的针对性,针对案件需要,同时调查结果需要倾向于被告主体。3.时间限制对于法官进行庭外调查的时间加以限制,调查过程必须在开庭之后,避免出现作弊行为。六、结束语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息息相关,在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过程中同时存在,相辅相成,两者具有本质是上的不同,追其根本,却都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直到今天,我国很多企业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职工的利益保证问题上混淆视听,逃避责任,激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对于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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