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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6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论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Y1110700分类号UDC密级垂舔瑟睡纛薰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检塞扭羞垄型塞透坠史笪壑杰迨塑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学位及单位地址:李昌林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申请学位级别:亟±专业名称:刑壹近讼法论文提交日期:21Q2生蛆旦论文答辩同期:2QQ2生旦旦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垄F4月日内容摘要蝴.关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但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的改革而言,力度和进度都相.对/J\了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在一些根本问题和核心问题上学界达不成共识,没办法形成成熟完善的理论
2、来有效地指导检察改革。检察机关的改革就只能‘零敲碎打’的进行,不管是主诉检察官制度还是暂缓起诉的试行都是业务层面上的改革,没有触动核心。蝴。关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蝴。关权力本质的认识,这在学界争议颇多,而且很难调和。本文第一部分以此为出发点,对检籼.关的权力进行重新认识。首先列举学界现有的观点,现在有关检察机关权力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然后再逐一进行批判,这四种观点或誊逻辑不周延,或者虽然逻辑上比较严密但却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对推进检察改革没有多大作用。接着,论证了定位我国的检察
3、权必须把握好的几个原则:把检察机关权力放在诉讼法(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视野中考察;必须坚持和遵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跳出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藩篱;检蜜鳓.关的权力具有单一性方能名正言顺行通。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梳其自己的特殊陛,主要表现在:主动性、非终局性兼具裁判性、权力行使的统一陛和集中性、独立性。这些特征构成了检察机关权力不同于其它任何才又力形态的特质。所以定位蝴.关的权力也必须寻找一个不一样的权力形态。笔者认为这个新的权力形态是检察权,以往说到检察权就是指检察机关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用语的草率和模糊造成了今天检察机
4、关权力性质混乱的局面。在最基础的概念上缺乏厘定,这是学科构建的大忌。所以,笔者斗胆对检察权进行重新定义:所谓检察权就是代表国家利益,主动启动和推动诉讼程序,客观、公正地实珊0罚的权力形态。使之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站在同一高度。用赋予了新涵义的检察权来定位蝴.关的权力。笔者认为,在使用司法权等权力概念时,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种是权力形态的层面,一种是实际操作的层面,既可以说法院的权力在权力形态的层面上是司法权,又可以说在实际操作的层面是司法权,后二种司法权可以用审判权来代替。所以,也可以这样分两个层面来使用检察权,后一种层面的检
5、察权用公诉权代替。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蝴。关权力就体现为公诉权。在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检察机关权力在实际层面主要体现为公诉权。笔者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寻找支撑,在纵向上考察了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得出结论公诉是检察制度产生的最直接诱因;在横向上比较了当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检察机关权力,得出结论这些国家也都是以公诉权为核心配置检察胡.关权力的。我国检籼.关的权力实际上也是以公诉权为核心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许多检察机关的权力,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是主要体现为公诉权。这个公诉权是个大公诉权的概念,是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推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在第三部分
6、,笔者对检察胡.关的应然性权力进行了建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现有的检察机关权力模式进行了批判,以建构相对理想的检察机关权力模式。笔者认为检察初。关的权力在实践层面上就是公诉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公诉准备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及起诉裁量权、变更公诉权、公诉救济权。并对每个权力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的现状,列举学界观点及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得出自己的结论。公诉准备权是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为了提起公诉,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享有的权力,包括侦查指挥权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要求审前程序中必须以公诉为核心,
7、所以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标准掌控法律问题,侦查机关开展具体的侦查。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和职务犯罪的特殊JI生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享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并且侦查权也是公诉权一种当然地向前延伸。围绕着侦查指挥权,笔者论述了“检警—体化"模式的建构。并专门论述了审查批捕权,指出了我国现在规定由检察机关享有审查批捕权的不合理之处,认为逮捕的审查应该由带有裁判性质的权力,即司法权行使。提起公诉权是检察期.关自身特征体现最为充分和明显的一种权力,笔者从“国家追诉主义’’和‘‘牙厶人追诉主义”出发,指出
8、我国的“起诉二元机制",并认为现在我国规定的‘撕转自诉"应该取消,这也可以从学者拟制稿中找到印证。认为,应该保留起诉二元机制,但要加强检黜.关的地位,强化公诉。在不起诉权和起诉裁量权部分,笔者认为应该把我国的起诉制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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