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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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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 田莉杨永安曲斗强 从法治资源上讲,调解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我国民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调解以其灵活、便捷、低成本和社会效果好的特点,一直在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标准是影响人们行为取向的首要因素,从效率和低成本的立场出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往往倾向选择调解作为首要方式。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与日俱增,“诉讼爆炸”已渐成实事,如何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快速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解
2、决的问题。同仲载一样,调解也日益成为我们十分关注的非诉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比较广泛地适用调解的模式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从结案的角度考察,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民商事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认真总结调解实践中的经验和成功作法,深入研究调解过程的监控和制度化建设,应是现代民事商审判中一项十分有益的工作。 民诉法规定了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合法、自愿,也就是说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自愿而为之。法院作为调解人,如何实现调解行为的功能和价值呢?笔者认为,要通过创优调解环境,规范调解行为,公正运作,并建立网络,扩大调解的社会效果。
3、一、公正廉洁,创造优良的调解环境 调解从根本上讲,意味着当事人权益的适当放弃。当事人为何愿意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降低诉讼预期?从心理上讲,它源于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更直接地讲,源于对办案人员熟悉法律和公正司法的信任。因此,如何从心理上缩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蠃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主观上必须公正。主办人员作为整个案件的调解人,主观上必须是公正的,无偏私,不能有任何获取利益好处的念头。否则,不用说调解,即便是判决也会造成错案和当事人的不满申诉。二是行为上要谨言慎行。诉讼当事人时时刻刻都在通过审
4、判人员的一言一行来判断法官是否中立,是否可以信赖,以及法官对案件的态度。所以,审判人员必须做到谨言慎行,因为哪怕一个眼神都可能造成不信任。如张立诉李丽芬债务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时进入法官办公室,张立的委托代理人向主办法官点了一下头,意为打招呼,主办法官礼貌性地回应了一下。就这样,对方当事人即认为主办法官与原告有一定利益关系,始终对法官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调解根本无从谈起。三是主动发放廉政监督卡。廉政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就主动发放廉政监督卡,易使当事人产生这样的认识:主办法官愿意接受我的监督,他应该是公正的,值
5、得信赖的。从实践中看,凡及时发放了廉政监督卡的案件较未发放或未及时发放廉政监督卡的案件更易调解。四是查清案件事实,这是调解的基础。充分、完全掌握案件事实,才能更好地把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得失,在进行调解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作为当事人也认识到主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更容易产生信赖感。 二、完善调解的制度规定,灵活运作 营造优良的调解氛围,只是创造了调解的前提条件,对如何调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创规制,全面规范调解过程。调解制度在法律上规定很少,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备,为保证调解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在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
6、司法实际的基础上,一是应制定民事调解操作规程,从调解案件标准、调解笔录要点、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逐个予以规范;二是应建立当事人确认制度,规定以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有当事人亲笔注明的确认书,证明该调解确系当事人自愿而为,否则不得报结;三是应实现调解卷宗评查制度,规定调解案卷报结前,由专门评卷小组进行评查,一经发现存在违法或非自愿情形,即予退卷,并由主办人作出说明及处理方案。 (二)分类别,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民商事案件由于案由的不同,当事人目的诉讼不同,从而决定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待调解的态度差异很大,因此,在调解中必须做到具体类型案
7、件具体对待: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亲情联系紧密,大多是开始对立情绪强烈,逐步出现弱化,因此对这类案件,在调解时间上宜缓不宜快,在方式上,宜采用巡回办案、争求双方家人意见的方式,以情动人,妥善解决纷争。2、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般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深、对立情绪大,不及时处理容易诱发刑事案件。因此,在处理时宜采用快处理、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先审理后调解的方式。3、其他民商事案件,均宜根据个案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措施,进行调解。 (三)综合运用“面对面”与“背靠背”两种调解方式。所谓“面对面”调解,就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
8、,达成一致意见;“背靠背”方式则由双方当事人不见面,由法官作为中介人传递双方的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习惯上,普遍的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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