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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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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例如物证的结构、大小、图案等和案件事实的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与物证不同。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
2、在以下三个方面:A.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B.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C.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问: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 朱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
3、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
4、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问: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 朱叶: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
5、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问: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如何把握? 朱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取得手段不违法一般来讲可以作为证据。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是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仅有12条,而这个证据规定却有83条,极大在丰富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
6、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因此,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证据规则不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非法取证的效力,一直是众说纷纭。证据规定中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必须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违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才成为非法证据。 问: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
7、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好像没有这么高。新的证据规则也确定了类似于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不知考试时涉及到这样的案例分析题应该怎么答? 朱叶:考试时按教材就可以。 问:在第一次作业的案例中为何找不到直接证据? 朱叶: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本题不需要找直接证据。 问: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朱叶: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这样的: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
8、“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方当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诉的结果。盖然性优势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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