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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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潭办发[2008]25号)精神,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规定:  一、税收政策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

2、、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物流企

3、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条件的,给予窗口货运发票开具;符合自开条件的给予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7.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

4、批。  二、用地政策  8.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并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9.按照物流园区规划要求,经园区管委会(公司)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园区物流项目实际用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并办理权证。  10.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给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招拍挂所得的本级土地收益,由市级财政全额返还,安排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等。物流园区外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比照物流园区用地政策执行。  11.物流

5、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并按照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三、财政政策  12.物流园区当年上缴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支出,专项用于园区发展。  13.凡进入园区的裂变物流企业均可享受高新区的税费政策,所投入的资金可享受招商引资的政策。  14.企业裂变新成立的物流企业,以上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3年内新增地方税收由政府投入30%支持企业发展。  15.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该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规划引导、政

6、府公共信息平台打造、企业信息平台搭建、鼓励主辅分离、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以奖代投及工作经费等,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融资政策  16.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物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在申报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  17.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实行物流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困难。  18.支持骨干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私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内联引资、中外合资、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收费

7、政策  19.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国家和省定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部分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减半收取。  20.对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基金予以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级部分予以免收。物流园区外投资总额l亿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项目比照物流园区政策执行。  六、其他政策  21.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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