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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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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宁教基[200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设立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学籍第三条年满7周岁儿童,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入小学读书,
2、取得学籍。初中必须给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小学毕业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按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全部就近入初中就读。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招生范围学生的实际确定录取分数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择优录取入学。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根据招生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下达,学校不得超过教育局规定的设班计划和班额人数。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本县各中小学班额8规定如下: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8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60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对学校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3、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证明(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凡由学校自行录取的高一新生(计划外),学校将花名册和电子档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注册。第五条录取的中小学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发入学通知书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与学
4、生户口所在地的村委(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入学者,由县及以上医院或家长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学期可在原录取学校报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名册及电子档案报县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微机统一编排学籍号。学号由7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学生起始年级入学年份,后五位数表示学生的顺序号,8学籍号一
5、经编定,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固定不变,各种学籍档案均使用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用字以户口薄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更改姓名,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当地派出所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第六条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我县及各中小学在接受外地转入学生时,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住房等必要的证件。第七条每年9月下旬,学校填写全县统一式样的《中小学生花名册》、《变动学生花名册》、《中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
6、卡》。《花名册》一式三份,送教育局审核后分别在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保存。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第三章转学借读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其转学对象仅限于以下五类:1、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干部职工的子女;2、全家搬迁;3、就近入学;4、确有专长,不转学难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5、购买住房的。属上述情形的可凭户籍证明、工作调动手续、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向原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填写《湟中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一),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地学生迁入本县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县常
7、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临近的学校申请入学。8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到县教育局注销学籍号后,发给转学证明(附件二)。第九条学校有关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在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带齐下列证件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1、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2、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转业证);3、房产证;4、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或户口薄)。学校在接收转学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
8、,有权拒收,并在其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对于户口在本县而在外县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户口在外县需转学的,各类手续齐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登记。因合校并班等统一转学的向教育局上报登记。第十条关于转学学生学籍号的处理。本县内转学的学籍号和档案随带:转出学校注销原学籍号,将该生填入《变动学生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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