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430256
大小:79.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2-04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结果进行认定,也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出具体规范和要求。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学院报到,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学生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属系(部)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学院医务室负责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核,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13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
3、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务室复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
4、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第六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系(部)确定,教务处审核。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办法和成绩管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三章转专业和转学第八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对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13(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
5、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相关专业学习的。(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二、限制条件(一)一年级新生,可以申请平级转专业。(二)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三)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能转专业。(四)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五)学生转专业除满足上述有关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转入系(部)的接收条件(接收条件由转入系、部确定)。三、办理程序(一)学院转专业的审批于每学年秋季
6、开学集中办理审批,时间为秋季开学新生报到入学后的第二周(适用所有学生),其他时间概不受理。(二)有转专业意向且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完毕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凭审批《转专业审批表》到有关系(部)办理相关手续。13(四)学生转专业后,对原已修完的课程,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办理。(五)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
7、校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转学一般为平级转学。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录取学校转为高层次学校的。(三)招生时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高【2005】110号文件《关
8、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办理。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者。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