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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西南管理局文稿签发:会签意见:拟稿部门法规处拟稿人李小鹏部门审核办公室核稿部门校对文件份数民航西南局发[2005]号关于下发《西南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西藏区局、西南空管局、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西南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16日局务会议批准通过。现将该规定下发,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22西南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
2、(以下通称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方便民航企业办理联合重组改制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第三条在西南地区发生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南局或局方)负责许可和监管:(一)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二)参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之间投资参
3、股和非民航企业向民航企业投资参股。(三)公司制改制,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一投资主体的民航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2(四)股权重组,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除外。(五)分立,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六)所有权、经营权转让。(七)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委托管理。(八)其它任何导致民航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第四条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由有关企业
4、直接向民航总局申请许可,总局征求西南局意见后办理:(一)公开募集股份;(二)股票上市;(三)涉及跨地区的其他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跨地区”是指直接发生联合重组关系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民航企业,其法定住址在不同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西南局辖区外的非民航企业和辖区内的民航企业间发生联合重组事项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跨地区”情形,由西南局管辖。第六条发生联合重组法律关系的民航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关联企业的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民航企业,包括但
5、不限于:公共航空运输、22通用航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油料、航空运输计算机信息、航空器维修、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等企业或对其拥有经营权的法人。第八条西南地区民航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除应遵守《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九条外商投资民航业实施联合重组的,除取得联合重组许可外,还必须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民航总局申请相应许可。第十条西南局政策法规部门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事项的具
6、体承办部门。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下列主体为民航企业在不同情况下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的申请人:(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各方共同申请;(二)参股情况下,由参股方及被参股民航企业共同申请;(三)民航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或者分立的,由该民航企业申请;(四)承包经营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申请;(五)委托管理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申请;22(六)租赁经营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申请。第十二条共同申请的,可以一方为主申请,另一方加注意见并签章。第十三条民航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
7、请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并填报《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一),同时将申请表及需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作为书面申请文件的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叁份提交局方,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申请材料应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第十四条申请人按照《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向局方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和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须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书;个人投资民航企业的,须提供
8、身份证明、个人简历证明。(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资产评估报告。(三)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五)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22(六)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和垄断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联合重组改制方案或有关的合同、协议应当明确联合重组改制期间及联合重组改制完成后的安全运营责任。第十六条局方在收到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机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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