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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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学院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依据。第三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严格校规校纪,加强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第四条对学生日常行

2、为的管理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做好教育、管理和奖惩工作。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在分管领导的领导、学生处的指导下,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管理。第六条全院教职工要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中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教育。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善后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处分程序和权限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查处及时。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程序

3、和审批权限如下:(一)对学生违纪问题,由学生中队、大队、系负责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两个以上系学生的违纪问题,可报由学生处牵头、协调,有关系、大队负责调查。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以直接调查和提出处分意见。课程考试方面的违纪处分由教务处办理。(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笔录。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应做好教育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予以复查和补正。(三)对学生处分应具备下列材料:1、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2、对学生违纪的调查综合报告;3、拟受处分学生的书面检查、询问笔录等。(四)

4、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备案。对学生实施留校察看处分,须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五)对学生的处分,应以学院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加盖学院公章。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中队、大队、系及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受处分情况。(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及时发送学校有关部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及时上报省教育

5、厅备案。(八)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登记存档。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的当日内离校,离校时由学生中队、大队收回其警用标志、学生证等。第九条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章行为规范和处罚第十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院、各处、室、各系工作和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问题;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十一条违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对旷课者,视其旷课时间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16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

7、课17—40学时以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累计旷课80学时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予以退学办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第十二条维护学院稳定。禁止成立“同乡会”等非法组织,禁止以任何理由参与非法游行、罢课、静坐、哄闹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的活动,学院将对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视情节严重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禁止打架斗殴,同学间发生争执和冲突,应互谅互让,主动报请各级组织解决。对打架斗殴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打架斗殴中虽未动手,但

8、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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