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彬黎氏为羔羊尔等为陪葬

吴鹏彬黎氏为羔羊尔等为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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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鹏彬:黎氏为羔羊,尔等为陪葬!2012-7-1522:51:29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LH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部分:被告人LH基本情况(1)LH(1989年1月30日出生),2008年8月20日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2)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LH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年),故意伤害罪(2年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年),赌博罪(1年),总和刑期7年6个

2、月,决定执行7年;(3)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4)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5)2011年8月26日,此案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LH构成三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第

3、二部分:程序违法辩护人首先要指出,这是一个黑打而包装出来的案子,公、检甚至贵院的执法、司法,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1)管辖违法小河区法院管辖此案是违法的。本案原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再由小河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来。但是,这个案子,与小河区无关,小河法院没有地域管辖的权力。小河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所以说,小河法院管辖这个案件是违法的,这是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我们在这里再次指出来,我们不得不参加小河法院的审理,但是这只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辩护权,并不等于认可

4、小河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违法管辖。(2)撤诉后重新起诉违法根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再次起诉的,本案已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LH所涉及到的黑社会罪、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赌博罪都是旧罪,围绕这些罪名,原先贵阳市中级法院都作出过判决,都被贵州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了判决,之后,贵阳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撤回起诉后,按规定没有新的证据,法院是不应该再受理其起诉的。(3)非法证据不排除一方面是,刑讯逼供,包括LH在内的多名被告人都当庭陈述其遭到刑讯逼供,证人出庭也当庭陈述遭到公安人

5、员的刑讯逼供,这些证据法庭都不予排除,这是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庭如果依据这些证据去给被告人定罪,那么,被告人是不服的,据此而作出的判决,也将是经不起检验的。另一方面是,潘立新曾经是黎庆洪案件的侦查负责人,潘立新在办案时违法索取黎庆洪家的钱财未果后就对黎庆洪等刑讯逼供,扬言一定要把们整成黑社会,潘立新现在也涉及犯罪同案被起诉,所以辩护人认为,潘立新直接参加以及负责指挥侦查之下所取得的全部证据都应不予采信。否则,一方面潘立新是负责侦查期间违法敲诈被侦查人的罪犯,一方面又以他侦查获取的证据尤其是言

6、辞证据来作为被告人等的定罪证据,这将是世界司法史上的笑话。(4)违法单独秘密审判潘立新潘立新被指控为黑社会的包庇者,是本案同案犯,既然是同案犯,那么,不管是公开开庭还是不公开开庭,法庭都绝对没有理由,在审判潘立新的时候将其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全部排除在外,不允许他们参加。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对潘立新就相关事实发问,尤其是就其敲诈黎庆洪钱财,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事实进行发问。但是,这些合理要求,法庭都不允许,这是严重违法刑诉法规定的。(5)法院、检察院违法参与侦查起诉书记载,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

7、院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再退回补充侦查,再重新换成50余名被告人起诉到小河。这里面有严重的违法:在前案还在二审期间,贵州省公安厅就组建退回补充侦查后的7.1专案组,并且贵院的上级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派员参加协助、指导侦查。公检法联合侦查,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尤其是法院绝对不能参加侦查。因此,7.1专案组是在贵州高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协助与指导下所进行的所有侦查行为都是违法的,所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远的来说,这是典

8、型的“文革式”的执法,近的来说,你们这就是重庆黑打模式的“徒弟”。文革已经破产,重庆模式更是日落西山,你们如果还不识时务,不悬崖勒马,重庆之粉身碎骨,就是你们的明天。(6)违法不通知、阻吓证人出庭。本案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近千名证人出庭,其中尤其是申请了基层村委干部、当地群众出庭,这些证人的证言将直接反映黎庆洪等人在当地是不是为恶一方,欺压相邻。这些关键证人出庭申请,贵院置若罔闻,不予通知。另外,贵院在通知证人出庭时,安排开阳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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