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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2c电子商务模式下odr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06年7月,总第三卷,第7期(总第20期)美中法律评论US-ChinaLawReview,ISSN1548-6605,USA论B2C电子商务模式下ODR的构建王辛(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对于不断增长的B2C电子商务模式来说,一个合理的、简便易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纠纷呈现出其独特的特点。ODR以其高效、公平、快捷、低成本的特点,不仅弥补了传统司法体制的不足,也迎合了B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需要。B2C模式下,把技术作为纠纷解决的“第四方”,有效的ODR制度的构
2、建要把握三个要素:参与者、网络技术和程序,并辅之建立在线诚信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关键词:B2C电子商务模式;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一、引言网络具有跨越传统国家边界的基本技术属性。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使网络世界中具有管理非中心化的特征,弥漫着一种崇尚自由、平等、共享的基本价值理念。这种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使网络社会关系的规制1模式具有高度自治性的特征,出现了“网络空间自治”理论,这些网络世界所独有的属性特征使当事人利用传统的诉讼模式解决网络世界的纠纷和争议时面临诸多难题。以电子商务领域为例,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的在线
3、消费服务系统所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电子商23务的发展,给全球经济注入了无限的活力,特别是现代电子商务B2B虚拟市场交易和B2C虚拟市场交易正在蓬勃发展。4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两次浪潮。在第一次浪潮中,电子商务发挥了其利用互联网作为广阔的发展平台的潜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经历了2000年“网络泡沫经济”的影响后,电子商务第一阶段轰轰烈烈的发展浪潮也平息了,在线交易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在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由于在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形形色色的由在线交易所引发的交易争端和法律问题层出不
4、穷,消费者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性、交易过程的安全性等心存疑虑,严重影响着其从事网上消费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以互联网为载体及介质的电子商务具备跨越物理国界的国际性特征,使电子商务纠纷不同于传统的纠纷,如果消费者以传统诉讼方式向异国他乡的商家要求赔偿,当事人不仅仅面临着激烈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面临着内国判决的域外执行问题,而且也会因其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与电子交易的快捷性和高效率相抵触而不能适应在线市场交易的需要。因此,如何树立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的信心,在纠纷产生时使其能够获得适当适时的救济成了制约电子商务发
5、展的瓶颈,由此也引发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作者简介】王辛(1983-),女,福建省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1“网络空间自治”(Self-regulationofCyberspace),其核心是立法的非中心化。根据这一模式,单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治理的基本单位,用户们实际赋予服务提供商以制定规则的权力。参见:DavidG.Post.GoverningCyberspace[J].WayneLawReview,Fall1997;转引自: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
6、05:576。2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从事的电子商务交易。3B2C是指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4JohnWiley&Son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Business(B2B,E-Commerce,Consumer,Employment,Insurance,andOtherCommercialConflicts)[M].AWileyImprint,2002:91.75论B2C电子商务模式下ODR的构建第二次浪潮,即对网上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机构性建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二、B
7、2C电子商务模式下纠纷的特点及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大多是跨境性的,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不受地域限制。在在线状态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身处地球的每一个角落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来自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大量的跨国、跨地区的交易必然引起大量的跨国界、跨地区的纠纷。因此,传统的以地域性和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和实体法适用原则,在这种全球市场一体化的网络环境下,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无国界,有必要寻求一种跨越国界的纠纷解决方式。2.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纠纷的争议
8、数额相对较小,要求一种费用低廉的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交易的便利性的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成本。特别是对于B2C电子商务模式来说,争议数额相对于B2B是很小的,如果依赖传统司法,不仅因为纠纷的跨境增加了解决的难度,也大大增加司法的成本,导致解决纠纷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纠纷的复杂程度不符合,有违司法改革中所倡导的“分配5正义”的理念。3.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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