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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10/12/23实施日期: 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201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0年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工作。 二、凡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上,登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系统》,填报2010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网上数据力求与
3、书面数据一致,并负责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网上数据上传并将汇总表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军队系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基建营房部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各地区、各行业要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与本地区(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尽快建立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承担单位及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6,向我部标准定额司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
4、况。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标准定额司 杨丽坤 谭华 电话(传真):010-58933216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人:孔宪珍 张玉玲 电话(传真):010-68316134 邮箱:ceca@ceca.org.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汇总表 4.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下载: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汇总表4.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国统制[2010]179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你部
6、《关于请核批<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计函[2010]27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3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6相关数据发布应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
7、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目录一、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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