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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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类型: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人员 (2008-06-17)粤人发〔2008〕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条件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

2、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二、评审组织(一)省人事厅设置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3、。(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三)从2008年开始,全省在职在岗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教研员不再评定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原已经评审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仍有效,并等同于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省、广州、深圳、佛山中学教师高评委会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

4、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1)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2)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

5、见;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四)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

6、,其中《申报表》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评审未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只退回市、县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四、评审收费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

7、符合小学教师特点评价制度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二)坚持择优原则。为保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将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今年全省推荐名额共300名,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各地在推荐人选时,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三)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时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查实,将对申报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年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名额分配、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由广东省教育厅另文通知。   附件: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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