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民新村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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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发〔2010〕19号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新村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2010年6月4日)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支持农民新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推动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总体方案》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现就我市农民新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民新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我市现有农户160多万户,分布在3216个行政村、8万多个自然村庄之中。这种分散居住的状况,给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快农民新村建设,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进

2、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实现城乡互动,让更多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推动农村各项改革深入进行;有利于节约农村土地资源,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消费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推进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总之,加快农民新村建设,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必将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8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二、准确把握农民新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向,以改善

3、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围绕把信阳市建成村镇建设样板区,结合土地整理等项目,因地制宜撤并“偏、远、小”自然村、居民点,通过农民新村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目标任务。按照《信阳市2010年度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及督导奖惩体系实施办法》要求,2010年各县区新开工建设农民新村60个以上,其中水电路配套、聚集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农村新型社区达到10个(新县新开工建设水电路配套、聚集人口在200人以上的农村新型社区达

4、到40个);所有市级示范村和40%以上县、乡示范村建成1个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坚持零拆整建、建新拆旧;坚持节约能源、绿色环保。三、优化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的实施程序8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农民新村建设的实施程序和具体流程为:(一)选址规划。村级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要求,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新村建设地点,科学制订新村建设规划。鼓励在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封闭运行,拆旧建新,滚动发展,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市

5、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一律不批划宅基地。(二)规划报批。村级组织将农民新村建设规划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部门根据拟建设农民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请求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申请用地。经规划部门评审同意后,以县区为单位将本年度拟建农民新村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并打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拆旧建新、自求平衡解决用地问题。正式申请之前,村级组织对拟拆旧建新的农宅进行逐户登记、造册,经村民会议表

6、决通过,村民签名盖章,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同意。凡拟迁入新村的农户,必须与乡镇人民8政府签定退回老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明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老宅基地。对拆旧区涉及的农民住房,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逐户摸底,量算面积,登记造册,并留下影像资料。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相关内容。(四)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农民新村相关上报材料审查并现场察看符合要求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挂钩项目周转指标。每个挂钩项

7、目的建新区用地规模控制在450亩左右,建新区用地规模必须小于拆旧区规模,拆旧区复垦增加耕地数量必须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数量。(五)项目实施。挂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后,按照批准的规模,即可组织实施。经过批准的挂钩项目视同批准了农用地转用,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贯彻“一户一宅”的审批原则。城市规划区外,乡镇规划区内的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

8、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兴建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小高层或者高层住宅社区;新村内部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公益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六)整理复垦。农民新村建设要做到当年新建、当年拆旧8,到农民新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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