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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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第二章入学学籍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

2、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第五条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第六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

3、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八条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辍学

4、、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学业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

5、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

6、可以跳级。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第四章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附件四)。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第十七条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

7、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调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第五章考勤第十八条学生既未申请,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含两周)以上未到校注册者,学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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