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ID:18980731

大小:379.0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09-19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1页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2页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3页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4页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

2、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

3、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14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

4、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第八条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第三章考勤、评价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

5、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  休学、复学14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6、,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7、第五章 退学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第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第六章 转学、借读14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

8、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