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研习》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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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研习》导论                   《行政法案例研习》导论           三校名师行政法教授张锋“行政法案例”的概念既指行政程序中的纠纷、矛盾、争议,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争议,也指发生于人民法院主持、审理的行政诉讼中,后者意义上可称行政诉讼案例,故而行政法案例,非仅指行政诉讼案例。引子: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该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法学方法论(一):主体+行为+责任上述引

2、子中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而常常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叙述开始。本案涉及主体:①行政主体→县国税局;②相对人→李某。涉及行为:①李某→买车从事经营行为及未交税的违法行为;②县国税局的三个行为→一征收,二罚款,三强制措施。涉及行政责任:复议、诉讼。【民法是大陆法系法学家思想的发源地,深刻理解<民法通则>几章的标题】关于主体,学好法律首先须具备强烈的主体意识、思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一个环节是规范适格的主体,【如,赵宝章案,元氏县案】,全部的法律主体,包括:1.宪法的主体:序言最后一句:“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还原

3、其本体。2.民法的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3.刑法的主体:公、检、法;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4.行政法:行政主体=机关(兵团)、授权、委托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军队、武警、民兵、——单位【企事业、新闻媒体、各级各类学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村委会、居委会——自然人。5.国际(公)法:国家、地区(台,内战遗留;港澳,历史遗留)、国际组织。关于行为,刑法上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民法上的侵权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政法案例中有利行政(许可)与不利行政(处罚)多始于相对人的申请行为或违法行为。

4、辨析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类型是学习行政法的重点、难点。其一,正确区分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会议纪要等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其二,正确区分、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大概念下种类的再次划分,属于以下何种?: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如,宝辰饭店桑拿部案】关于责任,主要是上述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消极的法律评价:恢复原状、惩戒和制裁。【刑】刑罚(5主+3附加)。【民134】违约金、赔偿金、恢复原状等。【行】①相对人的:行政处罚(10种)与处理;②行政主体的:撤销、确认违法、责令作为、责令赔偿→在监督、复议、诉讼中实

5、现;③公务员:行政处分(6种)、行政问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综上,行政法思维:行政程序(前)→诉讼程序(后)。前者含:主体+处罚与处理→复议(责任一);后者→诉讼(责任二)→赔偿(责任三)刑法、民法的案例多且与实践很贴近、主体好理解。行政法较难学,因为:①涉及的行政主体较多、行为较乱;②没有统一的实体法法典;③诉讼案件也少【刑80万、民600万】!如【望京居民诉环保部案→维权代表向我叙述、投影,听+看刺激,联想到抽象的条文】,同时,也需要重复、积累经验。法学方法论(二):法律人的思维,游离于抽象与具体之间!法律规定是抽象的、普遍的、理性的,而案例无疑

6、是具体的、鲜活的、感性的。法律活动包括:法律创制活动(立法、“办件”),和法律适用活动(执法、“办案”)【赋予其生命】,两者均离不开源自生活的鲜活的、具体的矛盾、纠纷。前者恰恰是为调整、规制该类矛盾、纠纷设置普遍的规则,而后者恰恰运用已经制定出的规则解决、处理该矛盾、纠纷!分析【抽象与具体表1】原始上说,法律来源于生活、始发于实践,尤其是满足对现实生活反复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解决规则的需要!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Ⅹ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禁止性规定、不作为义务。问题的普遍性→任何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存在被告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可不可以自行向原告

7、和证人收集证据的问题。这一抽象的规定来自在天津立法调研时一个真实的案例,【津,窗户玻璃被砸】。——立法中概括的事实均为全称肯定判断,用“凡”则属多余!但宪法中出现几次“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参加立法【办件】与参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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