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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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概要】——前期背景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2年5月下旬取得座落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230号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单一住宅。曹庆磊(化名)、师京言(化名)、肖国平(化名)、杨开元(化名)与吴森(化名)五人原本承租于230号楼,同样于2002年按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了其各自承租的房产,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6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下达2003年自治区各部门自有资金第五批基建项目计划的通知》,项目中包括内蒙古环境检测中心站享有大土地使用证的230号楼,并明确项目起

2、止年限是2003年。2004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拆除房屋申请表”中的“规划部门意见”一栏上签注了“同意拆迁其地界范围及道路中心线一半的建筑物”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2006年6月7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了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范围为新城区呼哈路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230号楼,拆迁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再次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

3、、面积及拆迁实施单位均与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同,拆迁期限为2007年1月12日至2007年5月31日。——委托前后根据拆迁人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曹庆磊、师京言、肖国平、杨开元与吴森等五被拆迁人按房屋楼层可获货币补偿的标准为1576元每平方米、1593元每平方米、1691元每平方米、1708元每平方米四等。由于同位置房地产市场价格逾3000元每平方米,曹庆磊等五被拆迁人均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要求货币补偿标准至少不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就补偿标准的高低问题,拆迁双方当事人终究未能达成合意

4、,而肖国平与吴森二被拆迁人则先后接到了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裁决书》。久悬不决的拆迁补偿之难,呼之欲出的强制拆迁之险,使得曹庆磊等五被拆迁人于2008年6月初专程委托了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代为法律维权,以期实现拆迁补偿标准的提高。【办案掠影】办案第一辑:双拆迁许可证的主题之诉!成为曹庆磊等五被拆迁人的委托人伊始,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即代为提起了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主张被告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已过期、以230号楼大土地使用证替代国有土地使用权

5、批准文件、以拆除申请书中规划部门“同意拆除”的意见替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存款人非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且存款金额低于拆迁安置费总额的60%的情形下所做出的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诉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撤销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加强诉之压力,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基于同样的法律逻辑将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第二轮维权之诉的客体,请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确认该拆迁许可违法并依法撤销。这一双拆迁许可证的主题之诉使得法律维权稳

6、稳地迈出了的第一步!办案第二辑:规划局成新被告!2008年8月上旬,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将在纷繁复杂的案件细节中发掘而出的新的维权攻略点——2004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拆除房屋申请表”中的“规划部门意见”一栏上签注“同意拆迁其地界范围及道路中心线一半的建筑物”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认为被告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做出该行政行为时并未查明相关基本事实,违背法定程序,且试图以这一行为替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受案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中止了双拆迁许可证诉讼的审理,优先对规划局

7、的惯性“规划许可”行为是否违法这一先决问题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敏锐地发现——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竟然与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一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用途一栏中内容不同,二者虽系同一证件、同一证号,但土地用途却一个是“综合用地”、一个是“单一用地”。根据这一证据之冲突按图索骥:无论法院怎么判决,在规划局与拆迁管理办公室二者之间,必然有一者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假:倘若本诉中规划局胜诉,那么拆迁许可之诉的被告拆迁管理办公室必然败诉;倘若本诉中规划局败诉,那么拆迁许可作为规划的后续

8、行政行为也当然性违法。简言之,无论本诉成败,拆迁许可证之诉都只能以拆迁许可证的无效而告终。然而,法院最终采取了一个“很智慧的”的“鸵鸟政策”——裁定规划局的行为是内部审批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曹庆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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