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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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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药品A外包装标明每袋24片装,但实际有的只装了8片,甚至有的只装了2片。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按劣药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产生了不同看法。这是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本版就此展开讨论,希望对执法人员有所启发。 ——编者按观点一:不能直接按劣药论处 ■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看“药品A装量不够”这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装量不够”能否按劣药论处呢?从片剂药品“国家药品标准”来看,不存在装量的问题,只有“重差”是否符合规定。而“重差”是取多少片药品来测定每一片是否符合
2、规定。抽验并不能解决这种“装量不够”的问题。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仅就该片剂药品装量不够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不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笔者认为,应当建议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处理。若认为其有假劣药品嫌疑,也可进行抽验,看是否有假、劣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假冒者生产时造成的)。 四川省资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 ■依《产品质
3、量法》进行处理为好 笔者认为不宜适用《药品管理法》把A药品认定为劣药。因为在药品标准中,片剂或胶囊剂的规格一般是指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并不包括药品最小包装内的装量。每个最小包装中的装量,是由厂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的,需要报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但药品标准中并不收录。对装量不足的药品抽验,按照药品标准检验未必不合格;如果按照装量不足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宜将此类药品认定为劣药。 笔者认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药品管理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对药品质量
4、监督管理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药品管理法》。但是,对于装量不足这一问题,《药品管理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有必要适用一般法《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装量不足的药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辰分局赵
5、健新 ■此“装量”非彼“装量” 根据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无论是片剂、丸剂检验项目中的“重量差异”,还是胶囊剂检验项目中的“装量差异”,都是以药品的最小颗粒(实际上是最小服用计量单位)的检验结果来衡量的。该项检验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患者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数服用药品时,其实际摄入的药物成分剂量也是正确、适量的。作为药品质量的一项控制标准,药品检验项目中的“装量”与药品的“包装中盛放的数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最具体的表现在于衡量具体数值时,药品检验中的“装量”使用的是“质量单位”(如克、毫克);而药品“包装中
6、盛放的数量”使用的是“计数单位”(如片、颗)。A药品在包装中实际盛放的计数意义上的“数量”不足,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该药品在药品检验概念上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如因此而直接认定该药品为劣药,显然属于混淆概念,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实际上,对于商品在计数意义上的“数量”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因此,药监部门在遇到包装中
7、盛放药品的计数数量不足的情况时,如怀疑其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抽验,否则移送工商部门处理。而不应直接认定其为劣药。 江苏省宿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陈锋 ■依办案步骤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对装量不够的药品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造成危害后果。2.应对该装量不够药品的来源进行追查,查清其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还是地下制假窝点生产的。3.如该药品是地下制假窝点生产的,该药品为假药,药监部门可依法对该药店进行处罚;如该药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则药监部门应对该装量不够药品送药检所进行检验,以确定该药
8、是否存在质量问题。4.如该药品有质量问题,药监部门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该药品无质量问题,药监部门应把该消费者的投诉移送给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5.药监部门还应就上述问题致函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建议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有违法行为,则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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