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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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编号GT/SB/RE-013-2013A根据晋煤劳发[2013]97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4号《关于建立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晋政办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责任1、依据省厅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

2、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2、煤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二、劳动用工制度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井下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与施工单位建设期一致,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签订,所有施工人员社会保险应由中标施工单位代为缴纳,

3、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缴纳。2、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备案,于10月底完成。3、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各矿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和《工资支付登记台账》,工资发放后由用工管理人员填写发放金额,经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矿综合办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交本人保存。4、煤矿从业人员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2016年1月1

4、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三、劳动用工、人员配备标准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4人、技术主管1人,以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必须到省厅备案。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3、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人事档案资料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及

5、时上报有关资料。4、施工单位特殊工种:⑴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⑵特有工种指: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有煤炭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

6、(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5、施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综采工作面不低于90人/面,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不低于110人/面,掘进头不低于45人/头。四、施工人员委派管理制度1、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

7、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五、施工单位领导跟班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六、档案及资料管理1、矿协助、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矿综合办管理。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

8、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七、考核管理规定1、因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2、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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