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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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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校的涉税事项探讨摘要: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税收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快。在涉税监控面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商税收类纳税人,在管理链条上也不仅限于生产经营环节,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定上越来越趋于严格。对应到学校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类等方面。关键词:学校;涉税事项一、学校涉税事项列举自从所谓的校办企业剥离后,以学校为主体的涉税事项逐渐淡出学校管理者的视野。但从法律的规定来分析,学校的涉税事项从来都是存在的,并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监控的选择对象。1、个人所得税。该税种的
2、纳税主体为高收入教师,但学校承担法定代扣代缴的义务。在收入界定上要作扩大化解释,包括正常的工资,还包括各项加班费、补贴以及实物、福利等折现收入。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非高校类学校(主要是农村学校),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不足的现象,但学校的主体责任并不因这一体制而得以免除。至于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创收”取得的收入,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责任承担主体则一般倾向为其个人。2、营业税。学校涉及营业税主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础工程建设,虽然学校本身不是基础工程建设的纳税主体,但一些学校通过不使用正规发票或编造人员工资单等行为换取纳税
3、人压低建设成本,侵害了国家税基;二是择校费赞助费(或以其他名义出现的非财政拨款),一般地,我们用营利与非营利作为区分国有与民营的标准。但事实上,国有学校也未必都是非营利,可以武断地讲,靠国家投资,目前的大部分重点小学、初中、高中根本不可能具备如今的规模,其所收取的额外费用只是让它成为继续收取高额费用的基础。三是学校内部设施的对外承包承租,如一些学校食堂除了满足内部师生之外,还对外经营,其中对内经营部分免税的政策还值得商榷,但对外经营部分(包括对外承办宴席)的纳税义务毋庸置疑。一些学校的小卖部,也是通过收取租金(这些租
4、金远高于一般店面的租金)来运营。四是在产学研模式下的研发费用收取,本质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可以预见,国家会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形式来鼓励,但不必然全额免除纳税义务。3、企业所得税与财产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主要集中于上述第2点中的二、三、四项列举,可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存在问题,在此不一一叙述。需要指出的是店面出租涉及到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现行税收制度设计下,房产税应按租金的12%缴纳,而土地使用税则比照当地同类标准收取,且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这些涉税事项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张,越来越演变成为学校的财务
5、管理风险点。二、涉税风险形成的原因及危害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理应成为依法履行义务的楷模,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片面认识,导致不少人认为学校与税收无关,或形象地称为“税收不进高(学)校”,导致学校一方面可能成为违法主体,另一方面成为违法者的帮凶。西方有句民谚,大体意思就是这世上税收与死亡两类事是无法回避的。可见税收意识深深根植于人们的脑海之中。国家为此也与包括学校在内的单位一起组织税法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一定会与学校(老师)有意或无意的行为相关。我们无需将他们的行为上升到是否爱国的高度,不过依法纳税是每个民应
6、尽的义务这一表述确实写在国家宪法之中。没有知行合一的教育与实践,养成这种起码的公民素质就是一句空话。涉税风险的形成原因还包括政府部门对学校涉税事项的认知。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对教育事业做大规模(或最起码)的投入,将基础建设职能推向社会,甚至还将其作为取得收入的平台,进行收入分成。在涉及到有此“交易”背景的税收事项,自然抱着“暧昧”心理,对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行为作出不支持甚至干扰的行为,进一步滋长了这类现象的发生与蔓延。还有的认为,对学校的税收无非是这个口袋拿到那个口袋,没有必要多此一举。但与民营学校比,与正常的生产经营相比
7、,这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真正到了更高一级税务机关的查处,或是群众举报时,又将责任推在一边。在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的同时,也会对教育的部门的形象大打折扣,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应上述三类涉税风险事项,其法律责任可简单地表述为: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可处0.5倍到3倍的罚款。如果学校已扣未缴,税务机关可对其处应缴税款的0.5倍到5倍的罚款。对事实上以学校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有组织地不履行义务的,除了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
8、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即便是高收入兼职教师因涉税事项被查处,对他们所在的学校也是一道无形的损伤。三、加强涉税事项管理,提升学校财务管理的法治水平1、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年度汇缴工作。将个人收入区分为财政来源和自我创收来源两个方面,按年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自我创收收入申报,将其与正常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合并,进行年度汇缴,提醒、督促其有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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