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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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产品实际成本。是指货品已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

2、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

3、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想方设法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和商品销售渠道,销售额增加,出现了代销、赊销、期贷、分期付款,预付货款等许多新的经营和结算方式。因此,企业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给予不同客户的信用条件。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制度,确定企业在一定时期的信用政策作为日常授信审核的依据。订立书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必须接销售权限规定,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正本由销售部门专人

4、保管,财务部门应有复印件以监督合同执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财务一般结算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为: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准则明确规定,销售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能加以确认,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在普遍存在的买方市场优势,赊销非常普遍。同时,很多情况下的销

5、售是出于领市场的考虑,而没有考虑或者无法过多考虑资金的回收。因此,许多销售很难满足第三个要求。根据准测,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但具体操作时会面临以下问题:  1、企业期末存货的盘点,会出现账实差异,而对已发出的商品,很难通过对方企业认定,从而对企业存货的管理带来不便。  2、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

6、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从销售方企业的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3、企业一旦起票确认应收帐款后,尽管对方承若付款,但往往不能如期支付,拖欠货款现象极为普遍。而其中收入准则又要求企业如判断货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证据。但是操作起来,除了破产裁定书算是可靠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下企业均难以提供证据,甚至向对方发函请示确认时,即使对方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很少回函确认。这样,企业的应收帐款会一直挂帐,而要想核销坏帐,得经过层层审批,有时还要作纳税调整。企业销售了

7、货款,货款没有收到,即要先交增值税,所得税,核销应收帐款时还要作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对无把握收回的货款往往不愿起票,从而导致对收入的确认与商品的发出时点不一致。  3、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可以先不确认收入,但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先计提销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方“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项目。但企业应如何起票?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可能只开税,而不开销售金额,若要开完整,收入又如何确认?同时,税务局在征税时,只要企业计提销项税,即要征税,开票时又要征税,而不考虑企业回款的可能性。而买方企业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因此,在实务中,很

8、少有企业在未起票时,做上述分录。  由于上述因素的限制,许多企业在期末都有部分或大量的已发出但尚未起票的发出商品未结转损益。若商品一旦发出就结转损益,有违会计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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