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正的解释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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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正  对错误的帐务进行改正      银联卡在银联POS机上刷卡交易时出现“冲正成功”和“冲正不成功”的故障提示:  1、“冲正成功,请重新缴费”:此项交易金成功冲正退回,需要重新刷卡交易。  2、“冲正不成功,请人工处理”:此项交易属于错误操作,(银联POS机与银联结算中心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但交易发起方的账户已被划拨扣款,交易发起方需要重新刷卡交易。这笔错误交易事后由银联工作人员到POS机商户处填写“同意退款单”并加盖POS商户公章,交易人工冲正成功。  冲正就是回滚交易  即一笔交易在终端已经

2、置为成功标志,但是发送到主机的帐务交易包没有得到响应,即终端交易超时,所以不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在主机端也成功完成,为了确保用户的利益,终端重新向主机发送请求,请求取消该笔交易的流水,如果主机端已经交易成功,则回滚交易,否则不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终端。充正,就为交易失败利用时间差恶意套现首例信用卡“冲正业务案”宣判(组图)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今年3月,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银行“时间差”和冲正业务,通过POS机刷卡帮助他人先后从银行套现18万余元。  这是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信用卡因冲正业务引发的案件,此

3、案罪名定性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对3名被告人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却做了无罪辩护。  昨天下午,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终判决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庭后,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案最终定性作出了相关解释。案件回放利用“时间差”非法套现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某国有银行宁波一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5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账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信

4、用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随即通过POS机从信用卡内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即向营业员谎称存错账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5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  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张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5万元转移。从而非法从凌某的信用卡透支(套取)了近5万元。  此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以相同或类似手法,在某商业银行宁波支行连续作案4起,先后套现18万余元。

5、最终,他们于3月24日作案时被当场抓获。被告辩称只是违规并不违法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张某等人提起了公诉。但在庭审时,3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甚至主张无罪辩护。  在8月18日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他们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信用卡中透支的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被告人赵某说。  据3名被告陈述,他们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

6、0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他们利用此案中的手法最高可以套现5万元,其中42%是手续费,由张某等3人和主使人许某分得,持卡人只获得58%的现金。  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可以得逞,只是利用了银联系统信息反馈的“时间差”,因此银行也应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负一定的责任,不能全部推卸给他们。“法无明文不为罪”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旨意,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目前已经还了近10万元,银行实际损失不到8万;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因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实的,因此盗窃罪名不成立。  

7、辩护律师还认为,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反驳“偷东西还怪门没锁好”  海曙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席了庭审。  “银行的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锁好,结果被小偷入室盗窃了,这个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没把门锁好就没有罪了。”对被告“只违规不违法”的说法,公诉人当庭进行了反驳。  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提及的“持卡人真实身份和姓名,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旨意”的说法,公诉人表示,这是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上必须获取的,但

8、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为是不违法的。  公诉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账户,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这时客户要求将钱存入另一个账户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1至2分钟时间差,10天连续作案5次,共计盗窃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法院解释为何定性为诈骗,而不是盗窃  昨天,海曙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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