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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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规则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计划的加入/退出制定如下程序规则:1交易方式本信托计划的交易方式分为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1.1现场交易1.1.1指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办公地址签署并提交信托文件的方式认购、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在此之前从未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如有意向投资本信托计划,必须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认购

2、、申购和信托转入业务。1.2非现场交易1.2.1指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通过传真、扫描件等方式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在此之前已经通过认购、申购、信托转入业务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选择使用非现场交易或者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申购、信托转入、赎回、信托转出业务:1.2.1.1非现场交易的范围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以非现场交易形式进行的申购、信托转入、赎回或信托转出等业务。1.2.1.2采用非现场交易的委托人/受益人须已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且为合格投资者,初次投资本信

3、托计划的投资者不适用非现场交易。1.2.1.3委托人/受益人选择非现场交易的,需事先现场与受托人签署《非现场交易协议书》,《非现场交易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受益人以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交易与现场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4委托人/受益人进行非现场交易时,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将相关资料传真至受托人指定的传真设备或发送相关资料的扫描件至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按照受托人要求进行电话确认。1.2.1.5电话确认内容包括申请的业务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等要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或扫描件有任何不一致

4、或不完整的,受托人有权不受理该笔非现场交易申请。1.2.1.6委托人非现场交易使用的邮箱或传真号码应与委托人/受益人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时预留的邮箱或传真号码一致。如不一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者拒绝该委托人/受益人的非现场交易申请。2加入本信托计划的程序规则2.1加入条件2.1.1合格个人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万元(含本数),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合格机构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2.1.2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受托人可调整投

5、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2.2加入方式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当在推介期/加入开放日将认购资金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955104680000010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2.3信托转换2.3.1信托转换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托文件约定的前提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管理的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重新配置的行为。信托转换包括信托转入和信托转出两种情况。2.3.2信托转入2.

6、3.2.1信托转入是指在认购日/加入开放日(Ta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该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项下处于分配期但尚未支付至受益人账户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账户,用于其在最近一个加入开放日购买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上述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入业务对本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入资金。2.3.2.2委托人/受益人办理信托转入业务时,转出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本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认购/申购状态。2.3.3信托转出2.3.3.1信托转出是指在赎回开放日(Tb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

7、其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赎回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指定账户,用于投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行为。上述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出业务对其他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出资金。2.3.3.2受益人在赎回开放日申请信托转出业务导致其将全部结转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信托收益将一起转出;在受益人部分转出时,其账户内的信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则结转后的信托单位需足以弥补其待结转的负损益,如不足或等于待结转的负损益,视同全额投资转换并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2.3.3.3受益人办理信托转出业务

8、时,转入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认购/申购状态,本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2.3.3.4办理信托转出业务时,如受益人申请全额转出、且拟转入的信托计划对加入资金数额有规定,则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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