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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字〔2012〕14号院属各有关单位:我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一年来,根据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维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中央财政修缮专款在改善我院科研基础条件和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2、,如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院基本建设局反馈。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2012年12月5日1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缮专款”)的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修缮专款在改善我院科研基础条件和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3、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项目,是财政部专项支持的修购项目的一部分,是指符合《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已纳入我院修缮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项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是指院属科研机构、支撑机构和分院机关等,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项目
4、单位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的专项资金。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部修缮专款实施的修缮项目。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修缮项目按照我院基本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院计划财务局为全院修购项目(包括基建和仪器设备两部分)的主管部门,对口联系财政部;基本建设局负责修缮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院基本建设局的相关职责(一)会同计划财务局编制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指导和审核项目单位编报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文本;(三)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基础上,会
5、同计划财务局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修缮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建立院级《修缮项目库》;(四)会同计划财务局向财政部申报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五)根据财政部专家的评估意见,负责审批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修缮项目《实施方案》;(六)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七)审核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需求,监督检查修缮专款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八)组织修缮项目的验收;(九)承担修缮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与基本建设局工作3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单位的相关职责(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缮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6、;(二)成立修缮项目工作组;1、工作组必须由主管所领导牵头,成员包括科研、装备、基建、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的人员;2、由分院牵头或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公共修缮项目,工作组成员应有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三)建立本单位3~5年以上的《修缮项目库》,并按财政部和院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本单位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文本;(四)根据财政部专家的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年度修缮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并上报到院基本建设局进行审批;(五)具体组织实施修缮项目;(六)按时编报修缮项目的执行报告和完成进度;(七)配合院
7、有关部门对修缮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八)负责编制本单位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管好用好修缮专款;(九)承担修缮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第九条修缮项目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合集成、绩效4优先”的原则,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解决科技基础条件“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第十条项目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的修缮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第十一条修缮项目实行《工作规划》指导下按年
8、度实施。第十二条院级《修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三条修缮项目的申报条件(即修缮专款的支持范围)(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简称“房屋修缮项目”);(二)园区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简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第十四条对于不服从院总体规划调整的项目单位,暂不受理其修缮项目申报,直至服从院规划调整安排后再受理。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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