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与现行法律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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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银行与现行法律的变革摘 要:作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的出现使得现有的法律对其调整出现了许多空白。通过对网络银行电子服务的虚拟化,业务运行环境的透明性和开放性,业务时空界限的模糊性和以安全性为监管重点的特点进行法律分析,详细地论述了网络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带给经济法、民商法、刑法和国际法等法律部门的变革,并针对所涉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应对之策。关键词:网络银行;立法;变革所谓网络银行,也称网上银行,指的是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联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就可以在24小时内

2、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拟银行”。网络银行作为现代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使适合于过去金融领域法律调整的现有法律规范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且使金融监管机构面临对全新的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的问题。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为应急于2001年7月9日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受该办法的层级效力和行政职权的限制,该法尚不能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针对网络银行出现后所引起的法律变革和存在法律调整空白的问题,作者拟从对网络银行的

3、法律特点的分析开始,对网络银行引起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网络银行的法律特点分析  作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现有金融领域法律出现空白。  1.电子虚拟服务方式代替了实景服务方式网络银行可通过因特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客户不用出门,用鼠标点击网络银行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虚拟服务平台就可以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品种,并通过计算机键盘输入指令完成金融交易和取得金融服务。而传统的金融交易和服务是客户到金融机构的办公地点去面对面地完成,传统的面对面式的金融服务与网络

4、银行电子虚拟的服务方式相比费时费力。美国的安全网络第一银行全部的经营场所还不到一幢楼,全部的经营人员仅有十几人,而其市场份额已超过美国总支付交易的2%;网上银行的经营成本只占经营收入的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经营收入的60%。传统银行靠增设网点的外延规模扩张竞争战略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网上银行将成为银行业的主流方向。传统的商业银行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为: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的格局也将被打破。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商可以轻松进入网络,使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变得

5、较以往更加困难。2.业务环境的透明性和开放性代替了封闭性  传统商业银行出于竞争和对客户隐私权保密的原因,较之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市场透明度较小,由于网络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网络交易市场上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透明的信息披露将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向金融市场,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将会受到金融市场的有力挑战,网络时代的金融业将会打破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立法格局,拓展与证券和保险有关的各种金融服务,已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由于网络银行是通过开放的因特网提供金融服务,开放的网络技术在提高银行和其他金

6、融机构的业务处理能力的同时,也给网络银行带来了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3.业务时空界限的模糊性代替了时空的有界性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提供任何方式(anystyle)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的业务突破了时间、地区和国别的限制,使传统民法关于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网络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也使国际私法中准据法选择的原则受到影响。4.以网络银行安全性为监管重点代替了合规性监管由于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应用,网络金融技术和金融品种的创新,不仅大大增加

7、了网络银行的实力,也增加了网络银行通过网络技术规避金融监管的能力。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常常使金融监管部门措手不及,金融监管部门在界定网络银行新业务的合规性方面将会遇到困难。网络银行的合规性与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相比退到了次要的地位,维护和保证金融系统运作的安全与稳定,将是金融监管机构首要的职责。 二、网络银行引起的经济法变革(一)市场准入法的变革金融行业是风险性极高的行业,我国法律对进入此行业的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的5个条件来看,像“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那样的银行是难以达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

8、的,但在网络时代,由于顾客不需要专门的银行机构,只需要操作计算机或手机就能完成自己的意图;客户及银行也不需要贮存大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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