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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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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学习目标】①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②掌握个人企业的基本内容③掌握合伙企业的基本内容④掌握公司的基本制度【导入案例】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但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了12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只偿还了2万元。问题:1、董事会能否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银行能否以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3、总公司能否
2、以总经理王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第一节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亦称商事企业,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二、商事组织的法律特征1.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2.以营利为目的;3.商事组织是商人的表现形式;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组织类型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1、个人企业(IndividualProprietorship)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
3、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2、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3、公司(Corporation)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又称“个人企业”或“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3.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企业的债务承担
4、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投资人(代理人)登记机关核准颁证申请15日内个人独资企业被称为“一元企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真的只需一元吗?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事务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聘用他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务管理要求会计事务劳动用工职工社会保险个
5、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不想继续经营下去能否直接关门了事??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财产的要求清算结束后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概念又称“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概述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2.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
6、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3.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5.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6.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事实上的合伙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伙组织(事实上的合伙),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1.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财产是否共同所有。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的因素案例
7、:纽本诉玛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本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⒏5万美元,并用为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辨称:投入的⒏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被告败诉。理由;①既为“贷款”,则还款量或还款时间就应该是固定的,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②既为劳务
8、,也应定时定量支付。被告的资金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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