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之权利品质及践行——暨“公司利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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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案件调查的方法。其三,历史考察法,因“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11州’其四,比较法,横向和历史的比较。第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采用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等。第四,语义分析方法。第五,法解释学和经济分析等方法。1.1.3.创新点笔者首次把“公司社会责任"精髓之性质界定为“法律权利”,即“公司利他权",具有独创性。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归纳和总结,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并非一法律概念,概括出了其基本理念与精神内涵,廓清了对其性质的不合理界定,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了其“权利品质’’;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一词翻译成法律

2、语言,应称为“公司利他权",并对“公司利他权”进行了比较合理的界定,最后提出了“公司利他权’’之践行机制。1.1.4.选题意义解决了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状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实为“指鹿为马"式的强词夺理!详言之,“公司社会责任’’不仅属于“公司治理"领域中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而且属于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然实践中该理论之定性,不但未能解决其积极倡导之公司或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障碍,即该理论运用不到实践中去;更有甚者,该理论本身之定性难以逻辑自足,不能自圆其说,实是一个自我否证之假命题!而本选题把它界定为“公司利他权"

3、,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而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加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1.2.选题原因本文之选题着实是基于学者们常爱谈的“公司社会责任"之国际社会实践背景,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及其“纸上谈兵"之效果和“镜中花、水中月"之白炽化“学术争鸣’’。1.2.1.国际社会之实践背景:如火如荼的

4、“公司社会责任一运动国际上,联合国极为重视公司社会责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的2第一章导论《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新构想,并于2007年7月正式启动,其宗旨是,促使全球协议及其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作,并建立有助于联合国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安南号召公司领导者加入全球协议与联合国机构、劳动者和民间组织一道支持人权、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许多跨国公司(如沃尔玛、宜家、耐克、迪斯尼等)也制定了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公司社

5、会责任守则目前已多达400余项。【3】‘P352’1.2.2.公司法背景:我国规定了一个明确而又模糊的法律概念——“公司社会责任刀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3条规定,“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86条又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

6、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概言之,我国《公司法》虽明确使用了“公司社会责任"一词,开宗明义地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究竟何为“公司社会责任"?它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不承担,应遭受何种不利后果?《公司法》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大的不可操作性难题。为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并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海证券交

7、易所也于2008年5月14日向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但上述的《指引》和《通知》,并不具有法源性,只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自治性规范,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提出的难题仍没有找到适当答案。3第一章导论1.2.3.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一个明确而又模糊的法律概念提出了一个两难命题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

8、会责任"的概念、范畴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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