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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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案例分析-3-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

2、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

3、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4、。  2)、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对其没有溯及力,所以双方符合婚姻条件。3)、关于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4)、孙某与朱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朱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3、林玉生早年丧妻,无子女,195

5、4年收养林建钊为子,将其抚养成人。1972年林建钊参加了工作,并结婚成家,独立生活,此后林玉生即单身一人生活,试用婚姻法的有关理沦分析本案,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1)发还的四间房屋究竟是谁的遗产?(2)对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是谁?(3)享有继承权的人是以何种身份实现继承权的?(4)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指出法律依据。答:1)1982年发还的这四间房,是属于林玉生的祖传房屋,是林玉生的个人财产。2)对于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林建钊、杨玉珍3)林建钊是杨玉生在1954年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的

6、法律上的拟制的养父与养子之间的关系,所以作为养子,有继承养父遗产的权利。杨玉珍是林建钊1974年再婚的配偶,所以杨玉珍可以以配偶身份关系继承遗产。孙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为孙霞并未与杨玉生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虽然是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4)所以,本案中发还的四间房产,杨玉生有两个遗产继承人,配偶和养子。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所以林建钊可以继承两间房产。而杨玉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房产两间。4.王某(女)

7、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王某用该款购置了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电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问:(1)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2)本案所争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判别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

8、可以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2)本案中所争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婚前赠与的财物,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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