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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部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劝的婚姻。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她。李君辉自幼殳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肪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5E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5Eto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册谨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朋截肢。事后,鑒事方一次性聘偿给李君晖人民币20JJ元,逆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2005年9月,李君裤出院。出院后,壬韵
2、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姑。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姑。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斷。壬韵香主张李君揮受墉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牙元赔偿款是两人姑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天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嗚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壬韵香遂起朮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依据《姑姻法》第18条的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堵偿金2
3、0JJ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姑则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姑时是否应当分剧的间题;法律上,赠与合同舸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舸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针对姑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聘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昵?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分析李君裤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II〕可以明显地发现,该期与合同的受期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壬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I甯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18与合同中确定
4、只归未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薛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天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目,即使李君辉勺王韵香的姑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受卿附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壬韵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干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姑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姑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天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未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的上述观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艾原则,也符合合同法腮与合同订立的宗旨。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中,该卿勺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肮止其死后财
5、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期与合同。如果汰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聘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违背该贻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需耍注意的是,本案中,则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财产赠勻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那么这吋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姑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也就是说,看卿勺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针对第二个间趣。第二个是姑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rOo人身伤害嗚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货币赔偿,
6、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sut,人身伤害培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在婚姻法上则何从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姑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贾等费用……”可见,李君挥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妻姑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培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姑姻法〉若干问題的解释(一)》第19条观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天妻
7、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姑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天妻共同财产……”可见,人身15害辭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顶专属的财产,在夫妻离姑时,如果汰定为夫妻其有财产对其进行分剧,对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嗚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皐有所有权。姑则法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聘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进行分割。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圳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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