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专题)

如何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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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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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4480)内容提要: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的用以记录、固定、证明讯问过程的公安法律文书,一经查实即成为案件的直接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重视对此文书的制作。本专题着重从写作的角度来谈如何打牢做实讯问笔录的证据内容,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一、概述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过问答形式反映讯问过程的文字记录。它一旦查证属实,就成为案件定性量刑的直接重要依据和凭证。尤其在当前刑事案件频发,犯罪趋于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情况下,我们在掌握证据不全时,很多案件还不得不通过讯问获取线

2、索和信息得以突破,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依法适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有一定的差别,虽然在侦查阶段我们还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但因有人指控或有证据证明其为案件的嫌疑人,所以,讯问的目的、方式以及语气也与询问笔录有所不同。讯问笔录必须合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不同案件性质类别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需的证据规格要求,并据此记录、固定、证明案件事实情况。要将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最大化,必须通过讯问这一环节将案件事实环节及相关证据要素打牢做实,不给其翻供留下缝隙和马脚。在实践中,我们制作的讯问笔录无论在

3、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许多不够严密和不合规范的地方,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下,这些不足,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口实,我们也有很多类似的沉痛教训。所以,依法制作讯问笔录,以最短的时间最大化地提高笔录的证明效力显得尤其重要。二、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一)记录语言上,过多使用自己的语言有些侦查人员在记录讯问笔录时,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地位、个人学识水平及生活阅历,一律采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记录,这极易降低甚至无法实现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尤其是涉及出示证据等问题时,容易写成引供、诱供式的证言。有的犯罪嫌疑

4、人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是文盲,笔录中却多用综合概括性很强的文字,甚至出现排比句、对仗句、成语等,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日后,在法庭当庭质证时,犯罪嫌疑人可以说:“记录中的某句话(某个词),我连什么意思都不懂,怎么可能是我说的呢?这是记录人自己的意思”,以此来推翻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二)讯问笔录制作的内容没有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进行任何犯罪都由四大方面的要件来构成,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笔录中缺少案件构成的基本要件,存在层次不清、结构不严谨、情节不完整的情况,必然造成思维不清,逻辑混乱,内容不够连贯,不知所云,无法抓住案件的主要细节和证

5、据,从而无法定性定案,影响笔录的证明效力。(三)讯问笔录尾部制作过于笼统简单讯问笔录尾部是要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要将笔录交给被讯问人,由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对有疑问和错误的地方允许更正和补充,凡是修改的地方应由其签名或按手印,然后在其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名。签署的意见一般为固定的“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是其亲笔签名。这样做似乎符合规范,但犯罪嫌疑人仍可以下面理由翻供:一是“我其实并没有真正看过笔录,我只在后面签了个名字”。“以上笔录我虽已看过,但笔录是原来就印好的”;二是“我当时没有看过笔录,后面的话是他们(侦查人员)叫我写的

6、”;三是“当时我心情紧张(没有考虑好),没有认真看笔录就糊里糊涂签了名字”;四是“他们(侦查人员)威吓我,说不签名字就怎样怎样,我被迫签了名”等等。面对上述种种借口,讯问笔录不能体现有力的反证,其证明力将会大大减弱,甚至失去证明效力。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及提高其证明效力的有效方法讯问笔录无论是从外观格式还是主体内容,均应依法制作,只有按合法的渠道取得的证据,通过客观的事实来证明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因此,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表头部分的项目可根据已知的案件情况填写,要填全,不可留空白,没有的填写“无”字或划掉1.注意及时填写讯问笔

7、录中的“讯问起止时间”。一般情况“起”时不会忘记,但“止”时则容易忽略遗漏。该项目填写完整,可表明讯问时间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籍此发难。2.侦查人员的身份要合法。讯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准确签名,以此证明讯问主体的合法性。(二)依法讲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1.介绍侦查人员的身份。2.记载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情况。3.告知权利义务。一般应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由其阅读或向其宣读。4.讯问犯罪嫌疑人“看(听)清楚了没有?”并准确记录其答话内容。这是必须问清记明的项目。因为,告知的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讯问笔录上没有犯罪

8、嫌疑人承认已经看(听)清楚,表示已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文字,是不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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