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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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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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周戎桢指导教师丁忠民副教授高云峰副教授在金融混业趋势和中国入世后的大背景之下,国内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的具体模式和途径,国内学者大多认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向金融混业体制过渡的良好形式。因为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与制度设计,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综合经营的好处,又能在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有效地控制风险,从而能够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联合经营。但是,目前各类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猛,对这类公司的监管,我国在法律调整与监管规制方面的研究与实务还比较欠缺,尚存在许多

2、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这个核心问题,是当前形势下的一个紧迫任务。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理论借鉴和的相关理论基础;其次用博弈论方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再次,对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进行了比较;然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根据得出的研究结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概述如下:1.加大对监管者失职的处罚比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处罚力度更能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的

3、发生.本文通过构建小偷与守卫的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得出了结论:在金融控股公司和监管当局的博弈中,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要更有效地抑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加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惩罚不可或缺,而更有效的措施却是加重对监管当局渎职行为的处罚。所以,加大对监管者失职的处罚比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处罚力度更有利于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现实状况中,我们固然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对监管者的渎职行为予以规制,进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如可以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在对监管当局进行严格约束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措

4、施,增加监管者的效用值,提高监管者的积极性。2.在金融市场缺乏透明度且监管者缺乏有效监管激励及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宽容态度时,金融市场中将会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违规经营的激励和监管失灵.本文通过对社会公两南大学硕十学位论文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静态博弈分析可知:当前的监管制度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条件下,监管当局效用最大化目标与社会公众的福利最大化目标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使得监管当局通常会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与信息结构条件选择偷懒的策略甥£容策略),从而出现监管当局宽容,金融控股公司违规的现象,并导致“囚徒困境”的出现,即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最大

5、效益,这最终会引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如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增加违规者的操纵成本。3.目前的监管体制、模式及监管措施都己无法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金融的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制度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及措施己无法满足金融控股

6、公司的监管需求。所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1)我国现今应采取的监管体制为牵头监管体制。之所以采用牵头监管体制,是因为首先牵头监管体制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牵头监管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再次,选择这种模式是因为我国目前推行这种监管体制的组织成本是最低的。(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应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化。因为首先,功能监管比机构监管更有利于协调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功能监管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第三,功能监管

7、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跨产业传递与累积。(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还很不健全,在市场准入及退出条件、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内部关联交易及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政策建议:(1)明确监管对象;(2)建立牵头式的金融监管体制:(3)实现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化;(4)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5)完善我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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