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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南宁市葫芦顶大桥环评报告.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稿)项目名称:南宁市葫芦顶大桥建设单位: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南宁市葫芦顶大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1综述1综述1.1前言南宁市葫芦顶大桥工程跨越南宁市江南区和青秀区,位于白沙大桥下游约400米处,为南宁市快速环路的组成部分,西接白沙大道,东接竹溪大道南段,西引桥跨越现有西岸防洪堤及江滨大道(现更名为江南大道),东引桥跨越现有东岸河堤路(现更名为江北大道),两岸均给下穿的江南大道、江北大道预留5m的通行净空。葫芦顶大桥主桥采用多孔大跨桥梁跨越邕江。项目
2、主线设计长度1930m,其规模由跨越邕江的主引桥、原白沙大道收费站处的“Y”型立交、主线引道三部分构成。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设计荷载为城市—A级,设计车速80Km/h,桥梁总宽41m,双向6车道。葫芦鼎大桥实际竣工桥梁长度1127.8m。主桥为三跨式连续刚构桥型,主跨采用230m大跨径,主桥孔跨布置为125m+230m+125m连续刚构,主桥长480m;西岸引桥由简支T梁、等截面现浇连续梁组成,桥长312.8m;东岸引桥简支T梁,桥长335m。葫芦鼎大桥江南立交匝道设计分A、B两个匝道,共长1088.11m,其中匝道桥共长576.76m,匝道宽12.5m,两岸引
3、道共长802.2m。两匝道组成一个“Y”形立交,分别接白沙大道两侧,交汇于白沙大桥13#墩处。辅道长度1223.735米,其中L辅道长624.176米,R辅道长599.599米,辅道宽度为9.5米+4米。辅道始于白沙大道接线处,与葫芦顶大桥相接。2000年8月11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南规﹝2000﹞96号文给南宁市葫芦顶大桥桥位规划出具了选址意见;2003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桂计投资﹝2003﹞8号文件对《南宁市葫芦顶大桥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2003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以桂环管字﹝2003﹞91号文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大纲进行了批复;同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以桂环管字﹝2003﹞129号文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验收工程于2004年9月28日开工建设,2007年10月28日竣工并投入试运营。目前,南宁市葫芦顶大桥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基本完成,环评批复文件及工程设计所要求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已基本完成并投入使用,工程所造成生态破坏已经基本得到恢复。工程全线正常通车91个月,路况基本能满足行车的需求,具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5、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中国·广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5号电话:0771-2286967邮编:530022EnvironmentalProtectionResearchAcademyofGuangXi.P.R.ChinaAdd:5JiaoYuRoadNanningGuangXiTel:0771-2286967Post:5300221南宁市葫芦顶大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1综述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为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该段项目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已
6、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影响,以便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补救和减缓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了南宁市葫芦顶大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在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项目环保验收组对大桥及沿线的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主要调查与工程建设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建设完成情况、营运效果及管理情况,且对工程沿线环境敏感点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并于2015年8月委托广西华之夏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环境分析
7、测试中心对本项目沿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监测,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南宁市葫芦顶大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1.2验收调查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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